[请益] 尚书与章奏表议

楼主: Houei (金山好吃粥,伸!)   2020-04-25 06:35:44
本篇重点在区分章奏表议,章以谢恩或诣尚书,奏以弹劾,议以发表异议
至于表,我也是想了很久,才总算有个头绪@@,先来看蔡邕《独断》:
"凡群臣上书于天子者有四名: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駮议。章者,需头,
称稽首上书谢恩、陈事诣阙通者也...
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
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
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
表者,不需头,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左方下坿曰某官臣某甲上,文多用编两行,文少以五行,诣尚书通者也。
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别者言姓,章曰报闻,
公卿使谒者,将大夫以下至吏民,尚书左丞奏闻,报“可”,表文报已奏如书"
(案《后汉书百官志》描述尚书左丞为,主吏民章报及驺伯史)
《汉书》:"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衒鬻者以千数,其不足采者辄报闻罢"
颜师古注:"报云天子已闻其所上之书,而罢之令归"
意思就是说,公卿和将大夫以下,各自有不同身份的人,来奏闻皇帝
而辄报闻就是因为上书的量实在太大了,尚书自然会把其中认为不足采者
跳过在文书末题上"制曰"二字的程序,如此肯定没有皇帝所批的"可"
最后结局就没有办法实际颁行,当中包括直接否决,给皇帝批准弹劾罢免官员的机会
例如四川省昭觉县的《光和四年邛都石表》:
领方右户曹史张湛白:前换苏示有秩冯佑转为安斯有秩,庚子诏书:听转示部,为安斯乡
有秩,如书;与五官掾司马蒍议请属功曹,定,入应书时簿。下督邮李仁,邛都奉行。言
到日,见草。○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马追省,府君教诺。○正月十二日乙巳,书□昌
、延□(主?)。○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越嶲太守张勃,知丞事、大张□使
者益州治所OB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诏书听郡,则上诸、
安斯二乡复除,□齐□乡及安斯有秩,诏书即日□□□劝农督邮书掾李仁,邛都奉行。勃
诏□诏州郡,□□□死罪,敢言之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1.这诏书里的"诏书听郡,则上诸、安斯二乡复除",估计是尚书五曹当中
主刺史郡国事(晋书职官志)的二千石曹,奏闻越嶲太守的上表后,所指示的诏书
因为碑文中的"如书",雷同《独断》所述第三品诏书"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
以及关于表的格式里,"表文报已奏如书"
2.没有在此碑找到尚书所题给皇帝批奏的"制曰",符合《独断》所述第三品诏书
"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所以不是奏,更不会是议
以上讲的,是针对尚书以外的群臣上书天子,那如果是尚书本身的业务
例如官员的任用,参考《后汉书百官志》的"尚书令秩千石,掌选署,
及章下尚书曹文众事",和《三国志》的例子,在更细分的史料或出土文物出现前
我们可以大致推知无论官的大小,皆由尚书令来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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