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都是我个人的看法。
1.先砍年功顶人员半个月考绩。这些钱分给了谁?我不知道。
总之你年年被砍了半个月,这样损失多少请自己算一下。
请不要妄想你可以拿到杰出或优良,你屈指算一下你们单位
的主管人员占比多少?为什么叫你算一下你们单位主管的占比
,请参考恶法第九条:受考人在考绩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考列杰出:第十小点,十、担任机关首长、副首长,或
主管、副主管职务,领导有方,绩效优良。主管若不是领导有
方,底的人凭什么拿杰出,凭什么拿优良。
2.讲白一点,现在公务员福利就是烂,没人要当公务员(请参考
一下112年理工科的录取率20%、30%,表示都没人愿意来考),
只有这些被政府所骗年资己高的人员跑不掉,所以就想出这招
来留住新任的公务员,但是初任的同仁啊,有一天你们也会老
,你们也会受到影响的。
3.恶法第十条 受考人在考绩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优良以上:第三小点,
三、 事、病假合计超过十四日。
4.恶法第第十一条 受考人在考绩年度内有具体事证,足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考列待
改善:
一、平时考核奖惩相互抵销后或无奖惩抵销而累计达记过二次以上未达二大过。
二、曾旷职继续达二日以上未达四日,或一年内累计达五日以上未达十日。
三、曾因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涉嫌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规定经检察官提
起公诉,或因不依指示停车接受检测稽查或拒绝接受检测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四、曾对他人为性骚扰或跟踪骚扰,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节严重。
五、曾对他人为职场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节严重。
六、曾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严重。
七、曾不听指挥或破坏纪律,情节严重。
八、曾怠忽职守、稽延公务或绩效不彰,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九、曾负责业务,处置失当,造成财物或人员损伤。
十、曾泄漏应保守之机关机密,情节严重。
十一、曾滥用职权整肃异己,徇私不公,情节严重。
十二、曾违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务人员有关法令规定,情节严重。
十三、曾因品德操守、工作表现或服务态度甚差,影响业务推动或政府信誉。
第10条及第11条的意思就是,请事病假14天等同被记过二次或等同酒驾、毒驾或等同犯性
骚扰案,而且都是情节严重的等级。
请事病假合计14天就被讲的像杀人放火似的。
公务员连生病的权利都被彻彻底底的剥夺了。
时代一直在进步,公务员这十几年来,退休金、福利一直被砍、砍、砍,可恶的是,连生
病的权利都要剥夺。
试问,我们的政府真的这么不长进吗?十多年来无法带动国家成长增进公务员的福利,只会
砍福利。
(不要跟我说有加薪,就是加福利。)
各位公务员一起出声反对这个考绩恶法。
不好意思个人排版功力不好,段落都没对齐,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