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约聘离职储金vs劳退新制抉择

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18-09-18 22:47:10
: 推 chao0201: 7月1日以前的离职储金不能转劳退,就是等离职的时候一 09/18 15:55
: → chao0201: 次领走 09/18 15:55
: 推 kk7635: 我们市府人事说现职离储改劳退会先结清离储,7月1好前的 09/18 19:56
: → kk7635: 自提还你,公提缴回机关 09/18 19:56
妳们家人事读错函的意思了
: → cuterp: 公提缴回机关不对吧?! 09/18 20:02
: 推 stw110622: 铨叙部107.09.04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号函 09/18 20:19
: → stw110622: 公自提离储本息结算分别发还各机关学校及聘雇人员 09/18 20:21
: → stw110622: 再提缴劳退金 09/18 20:22
: → stw110622: 或是迳将结算金额转作为提缴劳退 09/18 20:23
这也是解释错误...
: 推 beaanchor: 公提缴回机关的意思是不再发给聘雇人员吗@@这好像不对 09/18 22:16
: → beaanchor: 明明是有违反契约的规定才会不发给公提作为处分,怎可 09/18 22:17
: → beaanchor: 能因为选劳退就失去公提的部分,这样有问题吧@@ 09/18 22:18
解释函那一段长这样.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5340
2.107年6月30日(含)以前在职且选择依劳退条例提缴退休金
之现职聘雇人员,请依前开方式填报;惟雇主提缴及个人提
缴之提缴日期,请均填写 “l07年7月1日”。另,各机关学
校及是类聘雇人员自 107年7月1日起原提拨及扣缴之公自提
离职储金本息,应予结算并分别发还各机关学校及聘雇人员
后,再提缴劳退金,亦可迳将结算金额转作为提缴劳退之用
(若有不足,应予补足)。
然而,这段意思是
当机关到收到当事人选择书,选择转劳退的.
其于 "107.07.01后所提缴的离职储金,结算后退还给机关以及聘雇人员"
然后,其劳退提缴起始日期为"107.07.01"
亦即切换分水岭是 107.07.01
现职选劳退的,劳退起算日期为 107.07.01,
自然地,当在做出选择前的这一段时间,已经提缴的的离职储金,
要办理结算发还,然后 "再"把这段期间的劳退 分别补足.
那107.06.30前的离职储金? 还是不动啊...直到你离职为止
对了,顺道一提,离职储金比公务员退抚还恐怖,
只要违反契约义务任一项被解雇(包含 未经机关同意而契约届满前自行离职)
你的离职储金公提部分就泡汤了.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8-09-18 23:33:00
这函释也校个稿吧,提缴日期填写“l07”(L07)是什么鬼
作者: yaochangli (李大兔)   2018-09-19 00:08:00
这个大家都知道,但重点是每个地方说的都不一样,没有统一说明,发个函来就要搞死一堆人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8-09-19 08:48:00
人事常常有这种文 怎么还是会人觉得人事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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