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有关分别采购的定义

楼主: firetfd119 (gogogo)   2018-09-18 20:54:57
我们机关有50栋独立的建物分散在某县内,消防申报后缺失要在30天内改善完。
其中有些建物修缮不到5千元,大约20个,有些只换1只灭火器500元就合格。不过有些一栋要修系统性的可能要花100万元。
想要依采购法细则第13条不同施工地区用分别采购办理,依建物分50个案子来做。
但会计室不同意,说都在同一县内,又是同品项消防设备,细则13条要跨别县市才行。
这样真的要为了灭火器1只来办理限改展延了。
请问有遇到类似情况的前辈吗?分别采购的不同施工地区是要跨县市吗?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9-18 21:20:00
同质性高的部分可以合并一起采购啊例如添购消防设备,灭火器、侦烟器等等再来就是你所谓的"有些",同类的不就该一起采购才对?前面说"有些是缺灭火器",后面却说有50栋故分50案我要是会计我也会打枪你
作者: Imuran (生而为人 我很抱歉)   2018-09-18 21:32:00
像你讲的这么简单,买一批灭火器自己载去不就解决了,整栋改要单独成案会计应该也不会打枪你
作者: sayin ( )   2018-09-18 22:55:00
要依改善项目去切不同案件,先分财务、工程,再去分析那些是一样的,哪些是不同的,先分类出来,签上去才不会有分批问题,讲清楚来说那些是适用哪种类型,要分几类,会计看懂才会支持切割案件处理
作者: grmoon (露儿)   2018-09-18 23:11:00
除非你50栋有需求要找50个厂商来做,不然分50案根本是在规避政府采购法。
作者: realnofish (真的没有鱼)   2018-09-19 19:31:00
有没有在规避采购法一看就知道了何况会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