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请问一个实作实算的劳务采购契约,在契约日期结束后,要办理竣工时,因为
当中有一个原本预定要施作之项目因为不可抗拒之因素而不施作(该项目金额只占8%),
会计认为该项目没有施作,因而要做契约变更,想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因为是实作实算,而且没有超过契约金额,因此做契约变更个人觉得没有意义,想询问大
家之意见,谢谢!
作者:
lingpxs (Kelly Lin)
2017-08-29 12:04:00看要减价收受或办理变更呀 建议变更对你比较好实做实算是依契约规定项目做多少给多少钱 跟预定要施作那些那些项目没绝对关联
要看是派工单性质还是契约明定需施作项目。前者的话,没派工该项目本来就不需计价;如果是后者,因为本就属契约明定要施作项目,只是计价方式采实作数量结算,现因不可抗力造成规定要做但不能做,理论上似乎采契变叙明理由不施作不计价较妥当另外,有没有契变的确对结算金额没影响,但查案的人有时候会扯说是不是那项不好做厂商才不做,与其口头解释半天,不如程序完整性做好让人自己看
作者: ilyforever 2017-08-29 22:09:00
同意楼上C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29 22:29:00还是要补个签出来,不要在验收结案那边在签....
作者:
wave1et (百分百殖利率)
2017-08-30 00:23:00上签说清楚吧,若时间到就先部份验收,没争议的先处理完,有争议的地方在慢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