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铭言:
: ※ 引述《Tomwalker (黄小羊)》之铭言:
: : 当你使用777775工时的时候,你已经把休假日分配到周间去了。
: : 这个时候,还能使用原来的休日“天数”来计算吗?
: : 这就是你的误区。
: 你可能需要看得更清楚
: 在现行一例+七天假下
: 当用77777+5的时候,就是不够理想状态,每个周六都没放到假
: 所以52天周日+19天例假 = 71日(周六的假日全部都没有加入进去,半天我就不另外加了)
: 而理想状态当然是老板不钻漏洞采用88888+0
: 那当然是52天周日+52天周六+19天例假= 123日
: 我都已经分开算给你看了
: 你在说什么东东?
抱歉,有个很基本的地方弄错了。
目前修法一例一休的作法,就是用法律规定,避免777775的发生。
参考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5857/
劳动部的法条草案说明里,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为落实周休二日,但考量例假仅限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始得
出勤之严格规范,经衡平审酌劳资双方权益,规定劳工每7日应有之2日之休
息,采一日为例假,另一日为休息日之方式,规范休息日出勤之时数并应计
入延长工作时间总数。另明定实施弹性工时于适用例假及休息日规定均应遵
守之规范。
除维持现行平时工作日加班费计算标准外,另配合新增休息日规定,增订雇
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出勤时之工资计算标准,休息日工作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
日每小时工资额另给予1又1/3以上;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
给予1又2/3以上。另有鉴于劳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将无法获得充分休息,为
使雇主于指派劳工休息日出勤时更为审慎,爰明定4小时以内者、逾4小时至
8小时以内者或逾8小时至12小时以内者,应分别列计4小时、8小时或12小时
工作时间及工资。
《劳动基准法》有关国定假日之规定回归依照内政主管机关所定应放假之纪
念日及节日之规范,全国一致,但考量劳动节之特殊意义,仍于本法内明定
“五一劳动节”应予放假。
由此可知,每7天必须有2天休息。若使用777775制,不符合2天休息的规定。所以
若真有777775,资方必须为那5小时付加班费。多付了加班费,但劳工的总工作时
数不变。若每小时工作效率固定,那么这样单周40小时的工作,资方成本增加了
加班费,劳方产出不变,我想不会有老板愿意这样付。
若是变形工时,参考修正第36条草案:
第36条
劳工每七日中应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为例假,一日为休息日。
雇主依第三十条第二项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例假
,每二周内之例假连同休息日至少应有四日,不受第一项之限制。
雇主依第三十条第三项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例假
,每八周内之例假连同休息日至少应有十六日,不受第一项之限制。
雇主依第三十条之一变更正常工作时间者,每二周中至少有二日之例假,每
四周内之例假连同休息日至少应有八日,不受第一项之限制。
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时间,计入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所定延长工作时间
总数。但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时数不受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
可知若是两周变形工时,每7天仍需有1天例假,每14天内需有共4天休息日加例假日
若是四周变形工时,每2周要2天例假,每4周要有共8日休息日加例假日。
所以777775制,在新修正草案里就是不合法,没什么规避空间。
这点在我之前引用的这连结里就有
https://docs.google.com/spreadsheets/d/14e5QlrZ_DCOXHu48OhmhUWBxkAqnBOkCCU3iU7KDp2I/edit#gid=0
只是我自己也没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