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闲聊] 台湾政府即将修改著作权法

楼主: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08-16 21:23:48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iiGp5i ]
作者: madaniel (大孩子的小童话)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闲聊] 台湾政府即将修改著作权法
时间: Tue Aug 16 15:43:43 2016
先看过修正内容再吵吧~~~~
当然有些不识字的M属性
喜欢不看内容然后被电也就随便~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435&ctNode=7127&mp=1
本(105)年8月11日第3510次行政院会通过
“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第98条修正草案。
此次著作权法第98条修正草案之提出,
主要系因“中华民国刑法”及“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已于本年7月1日施行,
(鲁叔注:主要是刑法新制施行后的相关调整)
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关于没收、追征、追缴、抵偿的规定,不再适用,
但现行著作权法第98条但书所定犯“光盘公诉罪”得没收之物(如盗版光盘或烧录器材)
,如回归适用刑法新制(第38条),在其非属于犯罪行为人所有时,
执法机关必须证明其系无正当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声请法院予以没收,
增加执法机关举证与认定程序之负担,
恐因举证困难造成盗版物品再度进入市场流通,
继续侵害著作财产权,因此针对犯“光盘公诉罪”得没收之物,
于著作权法特别规定得依职权没收,加强保护,排除刑法之适用。
(鲁叔注:说明针对刑法新制而修正的部分)
此外,为使我国法制符合跨太平洋伙伴协定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之规定,
提出相应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完成立法程序后,
将加速我国智慧财产环境与国际接轨,提升产业长期竞争力,
(针对TPP的部分)
对推动我国加入TPP第二轮之谈判,具有正面的效益。其修正要点有四:
一、对于意图营利或作为营业之使用而违反防盗拷措施保护规定者,
科以刑责,例如:企业未采购合法软件,
却安装非法软件并输入序号后使用之行为将负刑事责任;
另对于违反权利管理电子资讯规定之刑事责任,
亦配合调整其构成要件与违反防盗拷措施保护规定一致。(修正条文第96条之1)
二、调整侵害著作权之非告诉乃论罪范围(修正条文第91条、第91条之1及第100条)
(鲁叔注:调整非告诉乃论的范围,一堆叫得像全部公诉的是有看过?)
(一)修法后对于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第2项
(以意图销售或出租为目的而重制成数位格式行为)、
第91条之1第2项(以营利为目的而散布数位格式盗版物),
改列非告诉乃论罪,并为因应数位科技发展造成网络盗版情形增加,
将违反著作权法第92条侵害公开传输权之罪亦改列非告诉乃论,
使执法人员主动侦办侵权案件,毋庸权利人追诉,
以期有效吓阻数位环境下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盗版没什么好说的~~)
(二)为减轻非重大侵害行为遭受国家公权力追诉的疑虑,
同时维护权利人市场利益,
限制适用非告诉乃论罪的利用形态是全部著作的原样利用
(例如未经授权将音乐、小说或电影等全部内容上传网络),
且侵害对象为著作财产权人有偿提供之著作,
并导致权利人受有新台币100万元以上之损害为其门槛。
(鲁叔注:这部分是限制非告诉的范围,全部著作原样利用-
要1.全部内容,2.人家著作财产权人有拿来卖钱
3.人家因为侵权行为损失100万以上才算,
其实很宽松)
(三)又虽未达到非告诉乃论罪门槛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仍有告诉乃论罪的适用,本局呼吁切勿心存侥幸,进行违法行为。
(提醒一下不是没在非告诉乃论范围就没事)
三、为保护卫星及有线讯号业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收视行为,导致讯号提供者的经济投资无法回收,
亦造成合法收视户分摊非法收视户未支付费用之不公平情况,
为遏止非法收视行为,增订锁码节目卫星民、
刑事责任及有线讯号之民事责任规定。(修正条文第104条之1至第104条之4)
(第四台偷接的民事部分)
四、明定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117条)
(一)因上述增订防盗拷措施保护规定、锁码节目卫星及有线讯号保护等修正条文,
有利著作财产权之保护及相关产业之发展,
将自立法院三读通过并经总统公布后施行。
(二)调整非告诉乃论罪范围因对于社会冲击较大,
未来将配合我国加入TPP之时程,自立法院三读通过后,
将由行政院指定修正条文的施行日期。
至于著作权保护期间延长至70年部分,
目前我国法制为50年尚与TPP仍有落差,
但是虑及TPP首轮缔约方仍有部分国家,
就著作权保护期间延长为70年已争取享有2年至8年的过渡期间。
考量著作权期间延长涉及对我国文化产业之影响与调适,
而于未来TPP谈判过程中,亦有需要就此议题争取过渡期间,
并配合相关修法,因而暂缓将此议题纳入本次修正草案中。
※ 引述《Yolosnow (生活很无聊)》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PublicIssue 看板 #1NiMrssZ ]
: 作者: Tomwalker (黄小羊) 看板: PublicIssue
: 标题: Fw: [闲聊] 台湾政府即将修改著作权法
: 时间: Mon Aug 15 15:21:25 2016
: ※ [本文转录自 C_Chat 看板 #1NhKt1B7 ]
: 作者: nihilistrue (nihi) 看板: C_Chat
: 标题: Re: [闲聊] 台湾政府即将修改著作权法
: 时间: Fri Aug 12 12:17:01 2016
: ※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铭言:
: : 八卦版有人贴中央社新闻
: : 要将数位及网络侵权纳入著作权法的公诉范围(台湾的著作权法有几条是公诉罪)
: : 展现加入 TPP的决心
: : 太酷了,还没有开始谈判率先修法
: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435&ctNode=7127&mp=1
: 行政院会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第98条修正草案
: 引自噗浪:政院的草案版本其实已经自带二创排除条款。“(二)为减轻非重大侵害行为遭
: 受国家公权力追诉的疑虑,同时维护权利人市场利益,限制适用非告诉乃论罪的利用形态
: 是全部著作的原样利用(例如未经授权将音乐、小说或电影等全部内容上传网络),且侵
: 害对象为著作财产权人有偿提供之著作,并导致权利人受有新台币100万元以上之损害为
: 其门槛”。新闻内却完全没有提及。
: 太酷了,还没看清法条内容、也没搞懂要谈判前要先做哪些准备,反正先批再说对吧?
作者: freshbanana (新鲜香蕉)   2015-08-16 15:45:00
没划重点不想看
作者: SuperUp (( ̄▽ ̄#)﹏﹏)   2015-08-16 15:46:00
坐等懒人包
作者: poeoe   2015-08-16 15:47:00
问题是在于到底为了什么要修成非告诉乃论啦 TPP都八字没一撇就急着修是搞笑吗这关公诉什么事 告诉乃论也能公诉好吗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8-16 15:52:00
偷人钱包是非告诉乃论, 偷人智财怎么就不能非告诉乃论
作者: poeoe   2015-08-16 15:54:00
智财权跟实体的物权性质就不同了 扯在一体在想什么?
作者: SuperUp (( ̄▽ ̄#)﹏﹏)   2015-08-16 15:54:00
请问大大用风行软件看电影会不会被告 小市民只想了解这个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8-16 15:55:00
性质不同不就立专法了? 还是讲不出哪里不合理呀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15-08-16 15:55:00
偷拿来卖钱就问题很大了吧 看来是没要抓偷看的都订一个100万损害了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8-16 15:56:00
不就是智财观念落后, 才在那边凹卖盗版不算偷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15-08-16 15:57:00
而且看起来是说整部才算 截一点拍评论影片也不会罚
作者: jerick (杰.J)   2015-08-16 15:57:00
100万以上才能告。所以个人使用盗版算是除罪了。
作者: kabor   2015-08-16 16:00:00
民进党有蠢吱包,懒惰阅读的蠢吱可以使用蠢吱包
作者: poeoe   2015-08-16 16:01:00
不是100万以上才能告 别误会 是100万以上不用人告 检察官就自己来抓了 要怎么知道是不是100万? 当然就是检察官发动侦察啊 检察官光帮财团侦察就饱了
作者: SuperUp (( ̄▽ ̄#)﹏﹏)   2015-08-16 16:04:00
嗯 但p2p类软件看的同时都会上传啦 要查风行是不是p2p囉
作者: j2squared (j2squared)   2015-08-16 16:19:00
现在党工的策略就是DPP所有事情都推到图利财团就对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