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omwalker (黃å°ç¾Š)
2016-08-15 15:21:25※ [本文转录自 C_Chat 看板 #1NhKt1B7 ]
作者: nihilistrue (nihi) 看板: C_Chat
标题: Re: [闲聊] 台湾政府即将修改著作权法
时间: Fri Aug 12 12:17:01 2016
※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铭言:
: 八卦版有人贴中央社新闻
: 要将数位及网络侵权纳入著作权法的公诉范围(台湾的著作权法有几条是公诉罪)
: 展现加入 TPP的决心
: 太酷了,还没有开始谈判率先修法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98435&ctNode=7127&mp=1
行政院会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第98条修正草案
引自噗浪:政院的草案版本其实已经自带二创排除条款。“(二)为减轻非重大侵害行为遭
受国家公权力追诉的疑虑,同时维护权利人市场利益,限制适用非告诉乃论罪的利用形态
是全部著作的原样利用(例如未经授权将音乐、小说或电影等全部内容上传网络),且侵
害对象为著作财产权人有偿提供之著作,并导致权利人受有新台币100万元以上之损害为
其门槛”。新闻内却完全没有提及。
太酷了,还没看清法条内容、也没搞懂要谈判前要先做哪些准备,反正先批再说对吧?
作者:
Satoman (沙陀曼)
2015-08-12 12:18:00你跟政黑遗民认真就输了
作者:
blackone979 (ææ´¾ã¯ä¿ºã®å«)
2015-08-12 12:19:00有这条的话似乎订得比日本还明确了
作者:
Hyakki (百万瓜夜行)
2015-08-12 12:19:00政黑大将你敢嘴
作者:
uu26793 (不太友善 刻意解读)
2015-08-12 12:19:00中央社不ey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5-08-12 12:21:00有加排贫条款的话那还算安全,壁际大手应该也还没能赚这么多吧?
作者:
enfis (Jbr)
2015-08-12 12:22:00这个100万以上的限制,这个是哪边要举证啊?
作者:
festa (谅)
2015-08-12 12:23:00全拷贝才属非告诉乃论罪吧
也很难举证吧 我不觉得卖盗版的人会那么傻 让人搜到证据
不对阿,你要上法院本来还是要自己找阿XD 难不成犯人双
作者:
Sechslee (ï½·ï¾€â”â”(゚∀゚)â”â”!!)
2015-08-12 12:24:00全部著作的原样利用才是重点啊 根本性排除二创
作者:
iceonly (只有冰)
2015-08-12 12:25:00全拷贝现在就有条款能罚了
作者: ATONG25 2015-08-12 12:25:00
先批再说 反正很爽
作者:
enfis (Jbr)
2015-08-12 12:25:00所以是告诉方要举证囉?
作者:
dummy003 (坚决不发文)
2015-08-12 12:25:00这是公诉罪,那就是政府方要找到证据才能由检察官立案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08-12 12:25:00民事原告举证其实蛮正常的
作者:
festa (谅)
2015-08-12 12:26:00百万以下不属非告诉乃论罪,不主动侦办,但还是可以告吧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5-08-12 12:27:00"原样利用"是重点
检察官找到证据自己立案 ㄏㄏ反正这条要通过了 没啥好讨论 XD
作者:
zseineo (Zany)
2015-08-12 12:28:00这个一百万门槛要怎么算啊
作者:
blackone979 (ææ´¾ã¯ä¿ºã®å«)
2015-08-12 12:29:00二创本来就属于版权所有人想告就可以告的范畴啊 二创又不是无敌的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5-08-12 12:36:00我论检察官会装死机率大XD
法条这种写法已经对同人是超级安全了 跟现况是很接近的
只是把以往的散布跟制造盗版加上网络上而已,公诉罪这东西在法条跟实行上界线一直很模糊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8-12 12:38:00人家从扁扁查电玩开始就黑到底了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5-08-12 12:39:00散布拷贝数乘上原品价格,检方应该还是会丢给警方与网警去处理
BT抓电影 歌 戏剧,这根本针对无知大学生在搞的阿
约都还没签就要先是前准备,我以为条约时谈完再送立院
作者:
Sischill (Believe or not)
2015-08-12 13:11:00读到大学还不知道BT抓东西是P2P+违法重制 那抓一抓也好台湾不需要那么多连这种程度知识都没有的大学生吧? 出来也只会变领22K的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8-12 13:14:00说实在话的,连这种常识都没有的 给22K都嫌多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8-12 13:16:00就因为散布是违法的 p2p才势微 改用境外免空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8-12 13:37:00路人免费当书僮陪公子读完法条 公子会改骂其它地方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8-12 13:53:00因为在一般人眼里 非告乃论=公诉(笑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5-08-12 14:14:00问题是为何政府要花钱(=全民买单)帮财团抓盗版财团可以自己联合成立民间组织 帮所有成员公司抓盗版
作者:
ryuter (旋光の轮舞)
2015-08-12 14:31:00敢批评现任政府只能说是搞不清楚状况
把搞不清楚状况就乱批而反被批、当成是因为批政府的关系,这才叫搞不清楚状况吧XD
太多人就是不看清楚事实黑白,只会用意识型态去判断。
作者:
aaaaooo (路过乡民)
2015-08-12 15:06:00是要举证没卖超过100万吧
作者:
ImCasual (七星破军干你娘)
2015-08-12 15:56:00不过规避的方法很多啊,追网络的大部分对品质也没啥要求
作者:
DragonRai (TestPilot)
2015-08-12 21:53:00公诉罪就是滥权的开始以为法条宽松就没事吗?随便也玩死你
作者:
pitapon (._.)
2015-08-14 21:59:00真的以为台湾检调单位很闲啊,还有是非告诉乃论
作者: need03814 (不要输在起跑点) 2016-08-15 15:39:00
加强执行是好事,但立为公诉罪实在奇怪
作者: alba51241 (力卜工一) 2016-08-15 15:41:00
不支持立为公诉罪......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8-15 16:12:00用非告诉乃论管到网络,本身就是滥诉和警察滥权的温床看看美国警察是怎么滥用未成年色情物品入人于罪的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8-15 17:43:00定了这个图利特定代理商箝制网络自由结果TPP也是空
作者:
bugbook (光与闇的消逝之所)
2016-08-15 20:10:00光美牛进口最终一场空就看的出来了。
作者:
Yolosnow (生活很无聊)
2016-08-16 15:09:00借转八卦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8-16 15:12:00这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