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要小心政府利用扩大侵害著作权公诉罪(非告诉乃论)范围,进而箝制
言论自由的可能。
在讨论议题时,偶尔会引用影片(如立院录影)及录音连结(如广播录
音),这次修法扩大著作权公诉罪范围中,就将这种侵害公开传输罪(著作
权人有提告的话)的行为改列为公诉罪。
这个修法并没有表面上来得无害,需留意。
补充资料: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一)著作权基本概念篇-11~20
https://goo.gl/Er99dz (凭证有无效签章,仅提供页库存盘参考)
下段内容摘自“14. 著作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前略)…
七、公开传输权:公开传输是指透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像是
将著作放置在网站、FTP、网络芳邻等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人
可以依其选择下载的行为。因此,若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将他人著作
在BBS上张贴、在自己的网站上放置流行音乐的MIDI档等,都是属于
侵害公开传输权的行为。
…(后略”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iLK_D_ ]
作者: lolivo (丐帮帮主)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FB] 赖中强 TPP门票不一定有 著作权先买单
时间: Mon Aug 15 13:38:02 2016
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哀莫大于心死的赖中强律师持续关注因应TPP的相关修法,回想前几年智财局拟草案不利
著作人,就被铺天盖地攻击,处处可见精美的懒人包,如今不仅乏人问津就连以往偷接第
四台仅能用民法求偿也有可能用刑法处罚。。。
FB连结:
https://goo.gl/z40KYg
FB内容:
TPP不一定有,但著作权门票要先买单
蔡政府决定先修正著作权法,以争取台湾加入TPP,明显的影响至少有:
(一) 著作权存续期间,由五十年延长为七十年。
(二) 破解或规避著作权人之防止擅自进入、防盗拷措施,将遭刑事处罚。
(三) 扩大侵害著作权公诉罪(非告诉乃论)范围。
(四) 擅接卫星锁码频道或有线电视讯号,将遭刑事处罚。
【智慧财产局草案】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2016/5/12)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0359&ctNode=7127&mp=1
一、 延长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至七十年
修正有关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原五十年为]基础,调整为著作人终身加七十年, 或著作公
开发表后七十年。(修正条文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一 百零六条之一)。
二、 增订规避防盗拷措施之刑事责任
配合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对具有商业利益(commercial advantage) 或财务利得(finan
cial gain)之规避科技保护措施及为从事规避之准备行为均科以刑事责任。(修正条文第
九十六条之一)
三、 非告诉乃论罪
因应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对具商业规模之著作权盗版及散布行 为应赋予权责机关得依
职权采取法律行动(legal action)之权限,将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意图销售或出租而重
制、以营利为目的犯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其重
制物为数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诉乃论罪,并为因应数位科技发展造 成网络盗版情形增加
,将本法第九十二条侵害公开传输权之罪亦改 列非告诉乃论修正条文第九十一条、第九
十一条之一及第一百条)。
四、 增订载有节目之锁码卫星及有线讯号保护
配合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加之近年来包括美国、新加坡、澳洲 及韩国等国均已立法
加强保护载有节目之卫星及有线讯号之合法权益。(修正 条文第一百零四条之一至第一百
零四条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