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赖中强 TPP门票不一定有 著作权先买单

楼主: Tomwalker (黃小羊)   2016-08-15 15:56:11
※ 引述《jetalpha (月迷风影)》之铭言:
: 心得:
: 要小心政府利用扩大侵害著作权公诉罪(非告诉乃论)范围,进而箝制
: 言论自由的可能。
: 在讨论议题时,偶尔会引用影片(如立院录影)及录音连结(如广播录
: 音),这次修法扩大著作权公诉罪范围中,就将这种侵害公开传输罪(著作
: 权人有提告的话)的行为改列为公诉罪。
: 这个修法并没有表面上来得无害,需留意。
: 补充资料: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一)著作权基本概念篇-11~20
: https://goo.gl/Er99dz (凭证有无效签章,仅提供页库存盘参考)
: 下段内容摘自“14. 著作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 “前略)…
: 七、公开传输权:公开传输是指透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像是
: 将著作放置在网站、FTP、网络芳邻等特定多数人或不特定多数人
: 可以依其选择下载的行为。因此,若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将他人著作
: 在BBS上张贴、在自己的网站上放置流行音乐的MIDI档等,都是属于
: 侵害公开传输权的行为。
: …(后略”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iLK_D_ ]
: 作者: lolivo (丐帮帮主)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FB] 赖中强 TPP门票不一定有 著作权先买单
: 时间: Mon Aug 15 13:38:02 2016
: 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 哀莫大于心死的赖中强律师持续关注因应TPP的相关修法,回想前几年智财局拟草案不利
: 著作人,就被铺天盖地攻击,处处可见精美的懒人包,如今不仅乏人问津就连以往偷接第
: 四台仅能用民法求偿也有可能用刑法处罚。。。
: FB连结:
: https://goo.gl/z40KYg
: FB内容:
: TPP不一定有,但著作权门票要先买单
: 蔡政府决定先修正著作权法,以争取台湾加入TPP,明显的影响至少有:
: (一) 著作权存续期间,由五十年延长为七十年。
: (二) 破解或规避著作权人之防止擅自进入、防盗拷措施,将遭刑事处罚。
: (三) 扩大侵害著作权公诉罪(非告诉乃论)范围。
: (四) 擅接卫星锁码频道或有线电视讯号,将遭刑事处罚。
: 【智慧财产局草案】
: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2016/5/12)
: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90359&ctNode=7127&mp=1
: 一、 延长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至七十年
: 修正有关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原五十年为]基础,调整为著作人终身加七十年, 或著作公
: 开发表后七十年。(修正条文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一 百零六条之一)。
这应该是“米老鼠条款”。看调整为多少年,就能猜出华德迪士尼去世多少年了。
老美帝国主义+万恶迪士尼公司的结果。
: 二、 增订规避防盗拷措施之刑事责任
: 配合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对具有商业利益(commercial advantage) 或财务利得(finan
: cial gain)之规避科技保护措施及为从事规避之准备行为均科以刑事责任。(修正条文第
: 九十六条之一)
: 三、 非告诉乃论罪
: 因应跨太平洋伙伴协定(TPP)对具商业规模之著作权盗版及散布行 为应赋予权责机关得依
: 职权采取法律行动(legal action)之权限,将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意图销售或出租而重
: 制、以营利为目的犯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其重
: 制物为数位格式者,改列非告诉乃论罪,并为因应数位科技发展造 成网络盗版情形增加
: ,将本法第九十二条侵害公开传输权之罪亦改 列非告诉乃论修正条文第九十一条、第九
: 十一条之一及第一百条)。
来看看上面连结里PDF的内容。
有关九十一条的新旧内容比对,在第4页开始。和旧法不同处,在于删去了第三项
“以重制于光盘之方法 犯前项之罪者”的刑罚。后面的说明说了因为“其适用客体
之侵权重制物限定系数位格式,已包含 CD 及 DVD 等光盘重制物”,所以删去重制
光盘的刑罚。
至于刑罚部分,旧法就有刑责了,并不是现在新草案才放进去的。
真正改列为非告诉乃论罪的,是在第一百条。
一百条的修正有甲乙两案要征求意见。
甲案
第一百条 本章之罪,需告诉乃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著作财产权人就其有偿提
供之著作受有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之损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
罪,其重制物为数位格式。 二、意图营利犯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明知系侵害著作
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制物为数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条擅自
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之罪。
乙案
第一百条 本章之罪,需告诉乃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著作财产权人就其有偿提
供之著作受有重大损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罪,其重制物为
数位格式。 二、意图营利犯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
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制物为数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条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之罪。前项但书所称重大损害,应考量下列事项: 一、重制
之数量或侵权著作实际被点击率。二、侵权网站注册会员数或广告收益。三、著作市
场价值之影响或其他著作财产权人预期之利益。
简单来说,甲乙两案的差别在于甲案有设定侵权所损害利益要百万以上才是“非告诉
乃论”,乙案没有明确设定金额,只有“重大损害”。
但甲乙两案都不是说,侵犯著作权“全部”改为非告诉乃论。
而且,一百条规范第九十一条侵权行为有重大损害是非告诉乃论,我们回头看一下
九十一条的内容,里面有但书: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什么叫做“合理使用”,这将来在法庭实务上,还很有得吵,各个“个案”也会有不
同状况,可能要配合实务上的判例来看才行。
这法条修订要注意,但直接说蔡政府要扩张著作权保护,限制人民使用著作,跳太快
了些。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8-15 16:15:00
用非告诉乃论管到网络,本身就是滥诉和警察滥权的温床
作者: acidrain (一作品一本命推广)   2016-08-16 00:27:00
对于法律滥用要用最严格标准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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