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个人 vs国家:正义曙光?(郑捷案的法律问题)

楼主: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16-05-15 16:13:06
上个月蝙蝠侠和超人对决,在事件过后DC宇宙有了正义曙光
那政府对上人民呢?
方兴未艾的程序正义:
近几年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不断有一名词被提及“程序正义”
甚至高声呼喊:“未有程序正义,何来实质正义”
反对派与支持派围绕这概念吵得不可开交。
以下对这概念进行爬梳和汇整这些事件和程序正义的关连性,期望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 30秒的黑箱服贸:
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事件,继而引发让恨的人恨得咬牙切齿,赞成的人欢欣鼓舞的太阳花
今天抛去经济、政治,从法律面简述之
两岸之间处于简不断 理还乱的争议
曾经立委提释字想厘清关系,但释字329给出这样的答案:
至条约案内容涉及领土变更者,并应依宪法第四条之规定,
由国民大会议决之。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订定之协议,
因非本解释所称之国际书面协定,应否送请立法院审议,
不在本件解释之范围,并此说明。
没关系,我们接下来订立两岸人民关系法第五条和第五条之一,
为两岸签署协议做出规范。
可问题来了,服贸到底是行政命令位阶还是条约,
即如果是条约在立院有立院的审法,
如果是行政命令则是另外一种审法
执政党认为是行政命令,故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61条宣布送交立法院审查已经超过3个月
的期限,此依法视为已经审查并且改交由立法院院会存查
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上述一切合乎法律,人民为什么要对此不满,指责他呢
二 课纲争议
这是另一件有关程序正义的案件,教育部的课纲修改过程中,拒绝公布审查委员的名单,
高等行政法院判教育部败诉:
“政府施政之公开与透明,乃国家迈向民主化与现代化的指标之一,
为保障人民知的权利
本于‘资讯共享’及‘施政公开’之理念,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职权所
作成或取得之资讯,除增进一般民众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外,更能促进民主参
与。”
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又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审需考虑资讯应公开到何种程度,
才能保障审议委员畅所欲言的权益及民众可知的权益范围,
以达到公益考量的平衡点,并应考虑到教育部对公开资讯的裁量范围。
而原审法院并没有考虑到,
包含政府资讯的主动公开,
需考虑可行性、提供方式,审议资讯内容是否高度敏感性、审议过程是否已完成、
公开造成的压力是否对审议品质、程序造成伤害等,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应重新审酌,所以废弃原
判决,发回更审。
故可以得出行政机关不公开其开会内容,也可能是合法合理,
毕竟政府资讯公开法18条也有提及到可依各种情事得限制公开
甚至课纲到底是不是行政规则也有争议,
这次课纲微调案的主要法源依据为2010年通过的
《高级中学法》
第9条:“高级中学教科用书,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定,必要时得编定之。”。
因为对于课纲委员的选任,以及课纲修改的具体程序,法律没有明文规范,只规定
由教育主管机关审定、编定,教育部因此认为这属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其程序无不合法之
处,合宪且合法。
也不用送立法院审查,完全合法
那人民为何要对一个依法行政的机关,做出如此的指责呢?
三 郑捷死刑案
三审定谳后,依刑事诉讼法第460条、461条执行检察官审核过无再审和非上诉事由时,
令到3日内执行之
在搭配上法务部自己依照职权所订定的“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
1. 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已收受判决书
2. 审核确无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
3. 审核确认无赦免法之事由
4. 审核确认无刑事诉讼法第465条之事由
这样的组合,根本李严的炸凤尾虾搭配上酱汁,合情又合法
怎么会有程序上争议呢?还指责依法行政的法务部,真是令人心寒
有人还叫嚣说,没给他们非常上诉、再审、释宪机会
1
拜托,也不想想非常上诉是检察总长才得提起,非被告权利,而且也不谷哥一下
非常上诉要件,非属于刑诉379当然违背法令判决
加上97年第四次刑庭决议事项,
怎么可能有机会提起
2
还有人说再审,也不翻翻条文刑诉420~440再审规定,
只有424规定重要证据漏未审酌有20日期间限制,其他条文没提到期间,
等于再审除424外无期间限制,是要我们养郑捷一辈子
更别说,现行犯根本无可能有事实上错误,即证据被伪造等等事项发生,也不可能提再审
3
说提释宪更夸张,大法官案件审理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
二 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
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
得提起释宪。
也不想想释字263(惩治盗匪条例唯一死刑)
释字476(毒品危害防治条例)早就宣告死刑合宪
连两公约利用转化,订立施行法使其具备内国法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第1358次决议都不受理这问题,
直接丢给立法院,此乃立法院如何办理的问题
而且刑诉是有规定,三审定谳者得声请释宪腻,法无明文,一群人还在叫嚷程序正义
四 法有明文? 法无明文?
综上所述, 政府执行法有明文,而要求者依据法无明文,这些人程序正义是喊心酸的吗?
让我们先来看看一个案例
台北市一名陈姓人妻,前年进入英国籍男子Marti的住处偷情,结果丈夫张男跟征信业者
突然破门而入,当场录下两人全裸相拥、Marti“大雕勃起”的激情画面,事后陈女跟
Marti被依通奸罪判刑,二审却认定强行侵入住宅蒐证的影片不能当作证据,
改判两人无罪定谳,
反而是抓奸的张男与征信业者因涉及妨害秘密与侵入住宅罪,
各被判刑4月及拘役50天不等,其中张男获缓刑2年,皆得易科罚金。
这根本恐龙法官嘛!! 简直败坏世间善良风俗
比出包的不知羞耻唯还不知羞耻
究竟法官是否一群法盲、法匠呢?
让我们看看
刑诉第 158-4 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
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恩!本案中当事人取得通奸证据到底有无证据能力呢?来函摄一下主体
糗了!! 条文中说的是公务员,当事人是私人身分
怎么办法未明文
来找找别的法条有检察官取证违法、司法警察取证违法,就是没条文有规定私人取证违法
怎么办!!
这时有一派就说啦!简单,法无明文,那就合法,私人不法取证有证据能力
另一派就说等等,应该依照基本权保障法理论述,在宪23条比例原则下,因通奸罪公益性
低,而私人违法取证侵害他人隐私权甚钜,故无证据能力。
目前两派持续在法庭上互掐,谁都认为自己看法正确,
一方认为是保护被戴绿帽者法益
一方认为不能罔顾他人权利
总之如同八卦版母猪教和女人的战争永不止息,这场战争也在法庭燃烧
等等我们看那么多废话做什么,其实带入一个观念,法无明文真的就合法吗?
法律解释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你选择哪种解释呢?
甚至法有明文就真的合法吗?再举一个例子
民法110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
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是立法者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目的性限缩
无行为能力人不用负责,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得法代允许、同意,也不用负责
你想这怎么公平,一群屁孩为什么受到这样的保护,司法不公啦!!
要如何解决这样问题??
每个人当然选择有利自己解释,我是母猪教徒当然要私人取证合法,
我是女生当然取证不合法,
但他说A你说B,吵个没完没了
这时就需要一个公开、透明平台,让大家准备充分斗个你死我活,
然后让人觉得
恩!!你比较有理由,you win
五 程序正义
最后回过头来看这些有程序正义问题案件,
服贸,恩~~政府说行政命令就是行政命令,所以合法
那反对意见呢?
暴民,抓起来打一顿
高中课纲案呢?教育部说是行政规则就是行政规则,不公开有法源依据
有阿,有沟通过,办了多场大家说反对的公听会
再吵,赏你个白眼
郑捷案呢?法务部表示,
执行死刑前要保密,否则家属或人权团体可能知道风声马上去声请,
那所有死刑都无法执行,过程中有保密程序。
非常上诉、再审、释宪呢?
搞不清楚状况阿你,法无明文要给与这些,一切合法
再吵,送你一顶民粹加废死帽子,让你尝尝民众得的怒火

程序正义,讲求的就是正当法律程序,
因为多数时候争议难谓谁对谁错,故需要确保能发言之程序。
释字491揭示处罚公务员要有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释字462也揭示教师升等也同样,
释字708、710更进一步连外国人和中国人民在收容上的程序也纳入。
这些制度本来都是没有的,不是法无明文就合法,法律之上还有宪法,
宪法包含法治国原则、民主原则,这才是构成民主法治国家根本
否则释字499就不会宣告国会修宪违宪,一堆政府机关订的规则也不会被宣告违宪
但今日不论抗议的人民、读书的学子、犯罪之国人,比中国人的保障还不如。
有人说,已经给予三级三审制和一堆公听会难道不够吗?
你认为够吗? 民主从来不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此简单,
而是沟通再沟通,直到找到共识
仅管费时费力,但确保每人的发声权被大众听见,特别是重大事项。
否则我们和掩耳盗铃的中共有何不同,
说著给予人民发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
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上访群众在见到领导前,就被公安带走,他们的意见呢?不重要
建设伟大和谐的社会民主主义国家才是重点。
当然有人仍然会坚持,三级三审制够了,两年够了,
多元社会无谓孰是孰非,有人站在政府那边,为了保护无辜人民,给予被害者交代
也有人会站在鸡蛋这边
以卵击石,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方
犯罪者在犯罪当下也许是高墙,但当他遭国家公权力逮捕审判后,也只是一个鸡蛋
一个民众恨不得处死他的鸡蛋
而其他个人在面对国家也是如此
个人的权利在面对国家这机器时始终是受压迫的,
如果不去争执,一切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那释字382学生救济权利就不会从只能因影响受教权打诉讼
进而到释字684其他基本权也能打诉讼的地步
在民总教科书领到那一刻,法律系学生翻开的第一页,
映入眼帘的不是行为能力、代理权解释
而是一篇讲稿,直到如今代理权可能都忘得一干二净,唯有这篇讲稿仍印刻在心中,
以下附给大家
法律的斗争 Rudolf von Jhering原著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
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
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由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权利,不问民族的权利或个人的权利,凡想保全权利
是前需有准备。法律不是只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
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两者相依相辅,运用宝剑的威力与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
而后法律才完全见诸实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中,过其悠游的生活。
我们若对他们说:“法律是斗争”,他们将莫名其妙。
因为他们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与秩序。
这也难怪他们,犹如豪门子弟继承祖宗的遗产,不知稼樯艰难
从而不肯承认财产是劳动的成果。
我们以为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包含两个要素,
人们因其环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
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及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奴思的头颅(Janus-head)一样,
对甲示其一面,对乙又示其另一面,于是个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
此种双面的形象,不但个人,就是整个时代也是一样。
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各民族因其所处时代不同,常常发生一种错觉。
此种错觉实何个人的错觉相同,当和平继续之时,
人们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够实现,然而砲声一响,美梦醒了。
以前不劳而得的和平时代已成陈迹,接着而来的则为面目全非的混乱时代。
要冲破这个混乱时代,非经过艰苦的战争,绝不能恢复和平。
没有战斗的和平及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
其在人间,则应视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有客观的(objective)及主观的(subjective)两种意义。
客观的意义是只法律,即指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
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
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法律也好,权利也好,
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非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
我们知道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
此际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
是为一纸具文。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变的,
一方有拥护的人,同时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引起一场斗争。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采取力量的大小。
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拥护现行法律是一个力量,反对现行法律也是一个力量,
两个力量成为平行四边形的两条垂直线,两力互相牵制,
终则新法律常趋向对角线的方向发展。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
并不是由于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必有斗争。
这个斗争或可继续数百年之久。
两派对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权利是为神圣不可侵犯。
其结果如何,只有听历史裁判。在过去的法制史之上,如奴隶农奴的废除
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
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才能得到的。
法律所经过的路程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吾人读欧洲历史,即可知之。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虚冒生命的危险,
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长无爱惜知情。
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
人民流血而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
不易消灭。
这边提及法律是不断的斗争,那纷争要如何融入现代社会,不造成动荡
靠得就是程序正义,让双方辩得你死我活,社会大众最后在选择
有人问过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是公平正义?解决纷争?保护人民?维护法和平性?
这些都有待讨论
但可以确定的是,他不是在替当权者擦脂抹粉使用
即当政府宣称行为合法时,必须要去质疑思考
而不是合法好棒棒
现代法治社会政府的违法侵权绝不是明目张胆的,甚至都有法有据,而要如何去界定
值得深思

最后提供一下反方论述:
1 非常上诉就是检方提的,说过很多遍了,不是被告权利,超卢小的
→实务上,很多都是律师方先去声请,再由检察总长审核过再提起
因为非上有一个吊诡的地方,原告检察官来检查公部门决定有无违背法令
可检察官本身就是公部门人士,更别提他还是起诉方
我国诉愿法58条有规定,在进行诉愿前行政机关得重行审查自己决定来为撤销
条文是这样规定,可是要机关自行认错何其困难,所以我们看到络绎不绝的诉愿者
回到非常上诉,虽然行政法刑诉有别,但机关肯否自行认错是同样逻辑,
所以通常是律师、民间团体的递状让检察官认识有疏失之处才提
当然这边又回到条文上441规定非上有检察总长提,根本不是律师声请
那条文跟实务冲突,该如何处理?
下面关于递状问题,支持合法民众举出实务惯例,律师会先写状,故19天枪决根本不
会措手不及,这时解决问题争议用实务惯例,那这边呢?
→更进步言之,反对民众的争点在于,程序不正义
今天法律规定有特别救济程序 再审 非常上诉 ,以及未在刑诉规定的释宪
这些得否声请核准的程序要件,有待个案讨论
甚至法律未规定周延声请期日期间
但重点在于连递状到政府部门的可能性都抹消,至少给个准驳决定吧
难道无违宪法16条的诉讼权保障吗?
释字418
宪法16条诉讼权保障,此种司法上受益权,
实质上亦须使个人之权利获得确实有效之保护
另释字574许宗力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有提到
功能不是在救济而是在处罚人民包括有罪判决
此时受侵害人民自有根据宪法保障诉讼权请求另一审级法院救济之权利
诉讼权是种制度性保障,当法律上有这样制度人民连声请机会都被剥夺,何尝不是种
侵害
→如果把上述问题白话之,今天你去公部门办事情,想声请某些东西
公务员一看到你递件描了一眼退回来,
说;“行了 行了,这一看就不会过。不用递,递了也是否准。”
你不会气的想投诉,通不通过是一回事,今天我就是有权利声请,然后你
必须看过后给书面上的回复。
这是一种程序上应践行事项,不管发声有无理由,都需要受到重视,特别是个人对国家
就像人民起诉,刑诉264 民诉249都有起诉要件限制,但法官不能对当事人说:“我看
你诉状通过机率低,不如就别递了。”
能不能通过是一个层次,可否递状是另一个
2 陈定南18天枪决郑太吉时怎么不出来嚷嚷
→阿不就好棒棒!我那时才小学怎么嚷嚷,你怎么不讲你小学没政党倾向,现在怎么有了
陈定南是陈青天又怎样,我觉得law in shit有错,当然一视同仁,
陈定南行为也有瑕疵
3 司法诉讼基本常识不管你是胜诉还是败诉能上诉就先上诉,
台湾法律 有写当判决通知送达几日内
有异议必须提起上诉,但是通常律师不管这个他 们会直接就先上诉因为有时效性的问题
→院字1755号揭示 选任辩护人,应于每一审级为之,经过每一审级,
其选任之效力,即不复存在
从新闻稿看郑捷家属嗣后第三审终结才向法扶提出申请,
意即律师接到申请后才开始写状
否则人家都还没委任你,你就开始写状,写心酸的喔
喔对了!实务的确常有律师会先写状,怕期间经过,不过非上没期间限制阿!
那没期间限制,斩立决也无可厚非阿!
→也是啦!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但法律漏未规范是否有类推适用的可能?翻遍刑事诉讼法特别救济途径中,只有424规定
重要证据漏未审酌再审期日20日
依照举轻以明重法理,证据漏未审酌都给20日,
牵涉生命权法益判决之非常救济不用给到20日期间吗?
更何况学习刑事诉讼法开宗明义讲到,就是发现真实、保障人权
人权当然指的是刑事被告之基本权,而法律解释有利当事人为主
4 没有什么被突袭的,依法本来就没有义务通知家属和律师,死刑执行通知
从以前到现在都只有通知要被枪决的那个
中华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什么时候执行高兴摆五十年不枪决都可以
→恩!简单文义解释,法未明文,行政机关怎么做都可以
听不懂人话吗?讲什么法未明文
法务部的行政规则:《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就摆在那
就算未明文此乃行政机关裁量权,行政裁量,懂吗?
→行政规则恩??
释字443揭示层级化法律保留有依序是宪法保留 国会保留 相对法律保留 非法律保留
事项今天死刑执行牵涉人民生命权不重大吗?
刑诉条文不规范,认为是细节性事项,交由法务部订定一个行政规则
真的妥当吗?无违释字443、614基本权或公共事务具有重要性者,需法律保留吗?
即重要性原则,重要事项法律明定之
行政裁量恩?那法源规范,对!此处所讲的法源规范是对外生效的行政命令
而非内部的行政规则

当然上述理由,另一方都可以再度找到新理由狠狠打脸我
我甚至可以先打脸自己在诉讼权相关方面的论述
综合释字418 和释字574审级制度
诉讼权其为人民的制度性保障内涵
所以非常上诉明文而非由被告一方及其辩护人提起 为立法者所建构 自当尊重 是否涉及
诉讼权的核心 其权利已有通常救济程序 及相关程序保障 审级制度非诉讼权的核心概念
自当特别程序
所以这些特别救济程序非诉讼权所保障
但这又如何,释字的更迭,和废弃不再使用又不是没见过
争议在民主社会始终存在,但如何沟通这些争议,
就需要靠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正义)来维护
使正方、反方得到在正式管道发声的机会
可今天我只看到一颗子弹,解决这些纷争,大家觉的合情合法合理,
少数人在吵(无谓?)程序正义呢?接下来呢?
我国迈入所谓民主法治的社会,大家可能觉的很久,但其实从民国76年解严、民国80年动
员戡乱终止,也才短短20 、30年间,老一辈的人其青春期甚至都在党国体制度过
而最强调国家和个人间关系的公法,十几年前才蓬勃发展
程序正义也是如此
而本案牵涉的种种争议,更是以往不曾触及的,毕竟解严前死刑谁管
解严后,一堆问题要处理。
犯罪者?? 重要吗?
所以在这条民主法治之路我们才刚开始蹒跚学步,稍有不慎就退回从前
“自由的代价很高,但我愿不顾一切地捍卫自由,即使只剩我一人独行”     
作者: acidrain (一作品一本命推广)   2016-05-15 16:17:00
先推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5-15 16:44:00
推,写得超清楚。
作者: zaqzaqzaq (zaqzaq)   2016-05-15 19:05:00
推,段落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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