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史上最速枪决

楼主: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5-15 12:14:11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长)》之铭言:
: : 嘘 sincere77: 你给了政府不顾程序就把郑捷执行的权力,同时也就给了 05/15 0
2:09
: : → sincere77: 他可以不执行其他犯人的权力 05/15 0
2:09
: To sincrer77:
: 你知道废盟当时是力挺王清峰"拒签"的吗?
: 我就是因为这样才开始反废盟的,他们凭什么给法务部长"不执行的权力"?
: 愿阁下有以教我。
: 对了,当时这样做的主导者我还是要再说一遍,是国民党党工吴志光...
之前一直在八卦版回复,
但老实说只能得到叫嚣跟谩骂,
所以尝试来这里看看有没有对话的可能,
顺便验证一下自己的思考有没有问题。
王清峰不签死刑执行令,
符合废死联盟的主张,当然会支持,
不过,后来王也因为民意跟舆论下台。
但无论如何,都不会是一个民间团体“给部长权力”。
是我们的死刑执行标准一直都很“人治”,
而这个魔鬼就藏在细节里。
是的,就在那个法务部的行政规则:《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
二 最高法院检察署于收受最高法院发送之死刑案件时,应确认检察官、
被告及其辩护人已收受判决书,并审核确无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及
赦免法、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五条之事由,详载于附件一“最高法
院检察署核对表”,连同该案件陈报法务部。
最高法院检察署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将死刑案件陈报法务部:
(一) 被告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
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就该死刑案件声请再审、非常
上诉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其程序仍在进行中者。但因无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驳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声请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辩护人收受判决书尚未逾十日者。
三 法务部于收受最高法院检察署陈报之死刑案件时,应注意审核有无前
点之情形为核准死刑执行之依据。 (法务部核对表如附件二) 。
上述要点要求最高检审核有无再审或非常上诉的理由,
虽然也附了一个看似具体的核对表,
好像可以对审核结果加以检验。
然而这毕竟只是个内规,
因此这份核对表的内容亦不会对外公开,
且要点就所谓审核的程序并没有具体的规范,
所以如何审核,应否受公正第三人的检验,
就变成可以“上下其手”之处。
例如最高检跟法务部大可函询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
再订个半年一年的会议通知,
反正还在“审核中”,
自然就可以延后执行时间,
也有正当理由。
但反过来说,
最高检与法务部也可以如这次执行般神速审核,
不通知辩护律师亦无问题,
反正没有规范,所以没有违背规范之虞。
(最高检4/26才收到最高院移送之卷证,颜大和总长说要三~五天才审完送法务部,
法务部也要审核后才能令准,令准后再送回最高检,
最高检则转送高检署执行科,
执行科检察官规范上亦有三天审核与执行的期限,
但以上程序都高速地在5/10完成,以工作日计算,不到两个礼拜。)
好,即便我们相信,最高检与法务部有一套对于死刑审核的严格机制,
但要点之内,
并没有说明法务部长于审核通过后,“应”执行死刑,
所以即便审核完,也无法强制部长签死刑执行令。
作者: link1234 (老谢看天下)   2016-05-15 12:31:00
不签一直压着才奇怪,前面三审都跑完,有什么理由不签?如果不签不执行那应该要改成:"审核死刑案件“不”执行实施要点"不是只有部长决定,而是跑完所有承办人的签章,最后一个章有部长签章我其实在mshang的回文中有回到如附件二:http://mojlaw.moj.gov.tw/inc/GetLawFile.ashx?FileId=1681这个要想办法先把要不要废死议题交付公投!之后就照着走拿15%的民意强奸85%的民意,我一直觉得很有事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6-05-15 14:42:00
日本的措施就别提,和台湾一般拙劣但反过来说,台湾现在没有废死的民意,正正就是因为认为现时公家机关制定和执行规则都没有任何连贯可循之处,所以干脆高呼唯一死刑,以令法官有清楚的指示。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6-05-15 19:31:00
我认为废盟不该挺王清峰的作为,不知您意见如何?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5-16 00:24:00
其实我觉得这边点了一个重点,就是“部长想签就签”的人治otz
作者: yudi1991   2016-05-16 07:36:00
推,应该要明确规范才不会变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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