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前主管离职后,交接资料延迟至5月7号中午前才交付给本人,当时包括一份较为重要
的报告,直到5月8号早上才交付,而我当时正忙于其他事务,无法立即查看。5月7号下午
,前主管下午突然请假离开公司,并宣称当天早上是最后一个工作日,但我向人事确认,
离职生效为5月10号,并非他宣称的5月8号,之后会议忙碌完,我才开始确认交接事项,发现报告中的
重大问题。
该份报告未经我个人同意,以我本人的名字作为撰写人,前主管告知公司高层,声称
已获得我的同意,这部分并无与我口头上及书面上的同意,擅自将我列为报告的撰写人,
深挖下去这才发现已经发行给客人的报告有将近十份皆是以我的名义作为撰写人,而公司
高层也毫无察觉,经仔细阅读后,发现报告中充满了错误,若客户发生使用上的安全意外
,可能对公司及我个人造成影响。
补充:该报告为产品的安全及风险评估相关,好像也是可大可小?
问题:
虽还未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前主管于我本人之间,前主管是否有成立伪造文书的刑责?
至于前主管与公司之间我就不得而知了,当时他声称他可以负责这个项目,并由全权接手
才得以保住主管职位,这个部分有对公司造成诈欺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