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288850 (猫有软软的肚皮)》之铭言:
: 事实经过:因住家外墙漏水,每到下雨就会渗漏到室内房间,管委会认为外墙是专有,
所
: 以不修缮,故打算提起民事诉讼。
: 问题:目前法院的实务见解都认为外墙为建筑体的一部份,无法独立使用,无法视为专
有
: ,故外墙为共有,管委会有修缮责任。目前已找到111年及113的判决,请问我能否在诉
状
: 上提及这2个判决的见解? 这样是否能增加胜诉的机率?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我还有另一个问题想请教大家,假设原先被告只有社区管委会,后来土木技师鉴定报告发
现漏水有一部份原因是楼上造成,也就是我家天花板漏水的原因分别是外墙渗漏及楼上漏
水造成,那我能否在诉讼过程中,追加楼上所有权人为被告并追加诉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