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驻板律师,板友好,
日前看到台南市立游泳池会员票价因男女性别不同而有差异,
男性价格是 2000元/30天,5500元90天
女性价格是 2000元/36天,5500元108天
https://i.imgur.com/uYL8zo7.jpg
原因则是写说因为生理期的因素。
问题:
Q1: 这样的价格差异是否有违反法律,这样对男性来说,变相涨价的行为合法吗?
Q2: 如果是因为生理期的原因可以延长使用天数,
那么已经过了更年期的女性,我记得就没有生理期了(吧?),
这样子使用这个理由是否不恰当呢?没有生理期的人,应该就不适用吧。
请问这样子理解上是否正确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