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租车在山区发生自撞事故,当下立即报警
因为我跟女友只有轻微挫伤所以没有叫救护车,其他就按照一般程序(两人做笔录、拿登记联单、隔天前往租车公司办理出险,租车公司说乘客跟驾驶只要有受伤检附收据跟诊断证明书都可以申请保险)
隔天女友觉得头有点晕,去医院检查,也申请了收据跟诊断证明书
现在想要申请强制险出险,保险业务通知说事故登记联单上当事人只有我的名字,必须要有我女友的名字,才能代表女友当时在车上,才能帮我办理出险
我随即致电员警,员警说系统已经结案无法更改,而且程序上是“有受伤才能列为当事人”
问题/疑惑点:
请问员警所说“程序上必须有受伤才能被列为当事人”这件事是正确的吗?事故当下人在车子里,我以为无论有没有受伤,都该视为当事人?
而且做笔录的时候,我有说我跟女友两人有轻微擦伤。为什么她没有被列为当事人?
还是说有受伤与否是以有无叫救护车决定?
(那如果有些伤害(例如脑震荡、气血胸)是事后才发生,当下觉得很正常,这种情况的话怎么办?)
我承认,拿到事故联单后看到当事人字段只有我却没立即反应请求更正是我的疏忽,但我真的不知道保险公司是以当事人字段来决定强制险出险(我以为当事人指的是驾驶人的意思…)
或许以后车祸不管大伤小伤还是要一律叫救护车……唉唉
总之,请问现在的我后续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还有补救办法吗?QQ
先谢谢各位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