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甲男育有两子乙、丙。民国 70 年乙结婚时,
甲将大安区 A 屋以 80 万元出售予乙,
并移转登记在乙名下。
当时丙心有不平,乙之妻丁为平息纷争,
私下写信给丙,提及日后若 A 屋出售,
愿意将 A 屋售出之差额给父亲(甲),惟乙并不知此事。民国 100 年甲死亡。
至民国 110 年,
乙原计画以 4000 万元将 A 屋出售,
此时丙方出示与丁之信件,
主张 A 屋出售之差额 3920 万元应归属甲,
而列入遗产分配。
请教问题:
1. 丙丁的信件法律性质为何?
这边小妹 google 了一下,
不知道这样的信件算不算附条件的赠与,
但是条
件还没达成相对人就死亡了,
契约会跟着继承吗?
2. 丁是否可以撤回?
如果属于赠与契约,在条件尚未成就时,
赠与人是否可以撤回,但是受赠人甲已死亡,
撤回要向继承人为之吗?
3. 乙是否须负责?
如果这个赠与契约真的存在而且无法撤回,那是否仅约束丁而与乙无关?
4. 乙、丙、丁均死亡后,其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若乙暂不出售房屋,直到乙、丙、丁均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仍受该契约之约束?
5. 若 A 屋因都更拆除
乙自建商分得一户新屋(B 屋),
是否就无法达成赠与条件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