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背景是与前夫婚姻关系,牵扯几个月我自己北七带小孩子到他彰化的家示弱,跟前夫谈
判时,他跟他阿嬷两人的语气与状态吓哭小孩,并把我赶走说小孩他们家的叫我滚,于是
我决定同意离婚。
前夫叫我隔天到他妹夫的外汇车行谈离婚。(现场只有我跟我没气势的妈妈,其他都是他
们家的人)
我只有独立监护权,他们不用给小孩子任何费用
最后他妹夫就说:好,现在财产的分化,我要给他100万。(对方的不用拿出来讲)
(前夫高级车业务,闹离婚那年我只知道他年收报200左右,我没在过问他的经济状况,
我一班上班族年收报4~50)。
我说是不是太夸张凭什么?他妹夫说你不想给钱不然小孩就给他
我不愿意 因为太夸张
最后前夫跟他妹夫出去谈了,再进来说:不然30万就好了。
我当下真的已经受不了,答应给,可以赶快带走小孩离开就好,然后签完前夫立刻开车带
我到银行汇款,然后我才到他彰化把小孩接走,小孩看到我妈还哭了。
问题:
拘禁自由的不是我本人,所以很好奇,如此是否构成要件?
两年来前夫对小孩不闻不问,因为他跟他的朋友说小孩是我没带去他们家,所以不是他的
问题。
今年他给我申报扶养退税,连我同事都比他有资格报扶养了...如果我跟国税局申诉,很
有
可能又要来乱我跟我女儿的生活。是可忍孰不可忍。何况我打算女儿成年让他办免除对他
的扶养义务,他报扶养会造成他有扶养的假象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若真的需要走这一步我会找律师。
我并非真的财力很雄厚,所以忍很久上来提问,也感谢看完我的发文,谢谢您。(很少发
文且手机打字不知道排版有没有乱掉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