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近日收到工务局行政文书, 有人检举本户于往地下室楼梯堆放杂物
经查看那些杂物并不是我的, 少数为同公寓其他住户所放
但大部分的确是某同住长辈所堆放(敝户住顶楼)
该长辈虽同住但习惯甚差 常制造问题
也因此与我和其他家人不堪其扰, 关系不睦很久了
但基于很多原因也不能请他搬出去
而房子所有人是我自购,也无法搬走和卖掉
该长辈户籍也在同户里
问题:
该位长辈习惯差,平日家人只能自行容忍包含
因是长辈
无法规劝也无法限制他成年人的行为
但被邻居检举,因户主是我,受文者是我的名字
当然我也想清运,但物品是该长辈私人物品
丢弃的话我可能被告
想请问这样被罚款的话只能由户主承担吗?
是否可以请工务局直接针对行为人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