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们为买方,有看中一间房子,
仲介请我们下斡旋金10万给屋主,
拿斡旋金10万跟屋主谈,屋主同意。
本来过两个礼拜要签约,
但过一个礼拜后,屋主违约。
按照合约屋主是要赔偿10万,
结果仲介私下跟屋主另外签特约条款,
“如果卖方违约赔偿8万“。
但这个特约只有卖方签名,
我们买方不知情,所以我们没签名。
后来问仲介,
仲介才说因为屋主不想赔这么多,另外签的
。
而这份合约中有一条是,
如果屋主违约,仲介可以拿50%赔偿做服务费,
请问这条合约内容跟条例有冲突吗?
因上网查不动产经纪业条例
第 19 条
经纪业或经纪人员不得收取差价或其他报酬,其经营仲介业务者,并应依实际成交价金或
租金按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报酬标准计收。
这个是只有买卖才能收取费用,
但违约金有包含在里面吗?
因为当时签合约时,这点仲介没有特别说明
可能也没想过屋主违约吧!
问题:
1.屋主跟仲介能私自签特款,不告知买方,这条特约能成立吗?
2.仲介收取50%违约金的部分,能否不给仲介50%?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