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110.02.19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有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有做笔录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有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实经过:
2/19 营业用A车于国道3号南向某处掉落轮胎。
该轮胎遭行驶中B车撞击。
B车撞击后,轮胎滚动至某处,再遭C车及D车碰撞。
B车驾驶、D车驾驶、D车乘客自述因本次车祸导致受伤,均有诊断证明。
初判表上B C D车无肇事责任。
以上除了A车辆,B C D车量皆报废处理。
尚未调解,应会提告
六、问题:
D车副驾驶,因为此次车祸造成胸部挫伤、舌头挫伤、脚踝骨折位移。
于2月21号开刀治疗,目前受伤脚还无法下地走路,所以也无法驾驶摩托车以及汽车。
想请教的是休养期间,若有事情需亲自办理,如:银行办理事情、前往租屋处办理退租,
而产生的出租车费跟对方不管是跟对方强制险或是司机个人求偿是否合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