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务人员不当使用行政程序法173条第二项拒绝受理陈情
陈情人想以行政救济诉愿请公务人员受理
请问这个符合行政诉愿法里所指的行政处分吗
行政诉愿法
第 3 条
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
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
亦为行政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173 条
人民陈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问题:
请问这个符合行政诉愿法里所指的行政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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