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行政程序法第173条第二项算行政处分吗

楼主: qm21   2021-03-05 21:29:32
事实经过:
公务人员不当使用行政程序法173条第二项拒绝受理陈情
陈情人想以行政救济诉愿请公务人员受理
请问这个符合行政诉愿法里所指的行政处分吗
行政诉愿法
第 3 条
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
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
亦为行政处分。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173 条
人民陈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问题:
请问这个符合行政诉愿法里所指的行政处分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CKYww (CKY)   2021-03-06 11:52:00
行政机构对陈情所为之函复并非行政处分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1-03-06 12:44:00
行政机关未就人民陈情事项予以答复,并非应作为而不作为之行政处分(最高行政法院94裁40,书上看到的)。行政机关对陈情事项所为之函复,核其内容为单纯的事实陈述或理由说明,并不对外发生准驳之法律上效果,亦未直接影响陈情人之权利义务,自难谓属行政处分(95裁1137,也是书上看到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3-14 18:45:00
陈情本来就可以不用处理,尤其相同事情第二次陈情均可不处理你要诉愿诉讼就去,驳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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