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2/26时我去看租屋,谈话中有听到房东太太说他们租约写的比较细
要看仔细再签,因为当时我对该房间有兴趣,所以提出是否能看过租约再决定
但房东太太说不能,租约是到要给定金后才能看,于是我就先付了3千定金
且约定好若我觉得租约不合适,要退还我定金,房东太太说好,但要说明理由
2/27晚上收到租约,反复阅读之后发现其中一条租约的内容大意是:
“不续租时的最后一个月,要让房东带人看屋,
若成功找到下任房客则房东会分半个月租金原房客,
但若选择不履行此"义务"则要多负担半个月的空屋期损失给房东”
虽然这是互惠条款,但我并不想在租屋期间让他人参观,且这也不是我的"义务"
多赔半个月租金也是很奇怪
2/28下午就回信给房东太太,说明这合约不适合我,希望能依约退我定金
3/1我收到房东先生来信说那条租约可以删掉,不需要退
但我怕未来相处上麻烦就借故说不搬家了,请退我定金就好
没过多久房东又来信说“租约没问题,所以定金不能退”
问题:
虽然觉得这3000是打水漂了,但还是想问问
1. 我跟房东太太只有协议说租约不合适要退,并没有谈到修改合约的部分
这个情况下我需要考虑到修改后的租约吗
2. 未来租屋时,我能否要求先看完、谈完租约内容再决定下定金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