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约略如下:
被告骑乘机车,原告是乘客,
在路口与另辆机车发生事故后,
造成原告锁骨骨折,另辆机车驾驶死亡。
过失致死部分已达成和解,
检察官予以缓起诉处分,
但后座乘客(原告),
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提起过失重伤害,
一审法庭认为属竞合关系,
以过失致死罪合并判决五个月,得易科罚金。
因原告另有提起民事诉讼,在外观及其动作,
民事开庭能以受伤之单手,
拿取证物之一的全罩安全帽,
一审时在当庭做抬举之角度,
应不致于影响生活,
所以被告认为原告之伤势不到重伤害。
被告因对伤害程度有争执,
也想争取缓刑,上诉二审时,
当庭法官谕知被告,若想争取缓刑,
其一是认罪,对重伤害的部分,不再争执;
其二是与原告达成和解。
被告因听取法官的建议,在的第二次开庭时,
不再争执重伤程度,
但原告开出金额过于庞大,实在难以达成和解,
当庭法官再告知,若不能和解,
最重就维持原判五个月徒刑,
无缓刑宣判。
主要想问的是:
既然最坏情况是维持原判五个月,
在宣判庭前能不能再提起调查证据,
要求伤势部分改以另一间医院做鉴定?
先在这边感谢PTT的各位了
作者:
zoin (zoin)
2020-07-02 13:37:005个月或15万 + 民事庭的损害赔偿..对方要有诊断证明阿..重伤害应该不只锁骨骨折啦 可能关节弯曲角度受限之类的我猜
自由和十五万很难取舍吗?且判刑后,民事还是可以判,该感谢健保,不然不只这金额。
回复写的这么死说没有回复可能的话你找别的医院鉴定恐怕很难得到更好的结果 一般这种鉴定很少写的这么死
医院判定重伤害 你自己觉得没有到重伤害 那你怎么不自己写一张诊断书给法院 看他采不采用
作者:
wakamur (hi)
2020-07-02 16:23:00你可声请,准不准合议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