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订5/17要出发去泰国旅游,但因为旅游警示第三级后产生的退款问题(21人)
我们的想法是,可以接收支出他们已经支付的行政费用或是一些零零落落的杂费,看多少
钱开个收据给我们
但旅行社表示他们已经付了饭店的费用一人7000多元,因此要把大家5000收走,他们自己
负担剩下费用(有开收据)
但有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给的饭店收据经过我们询问品保后,不能代表不能退费的意思
且我们连飞机都没坐,要我们支付5000这样我们不太能接受
想请问大家这种状况合理吗?
再来是我们明天要和品保与旅行社开调解会,请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麻烦大大们解答了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