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提告建商二工后的水保设施

楼主: SLluvrock (人生啊人生)   2020-02-28 17:55:59
事实经过:
去年收到县府来函,因为住家这里(同一建商的建案)经抽查违反水保设施保持计画,当
下一头雾水,根本不知道原来建商在初期审核通过后,出售前就自行二工将相关设施以水
泥覆蓋,这里的住户在购买前自然不会知道有这些相关讯息,是自行申请图面后才知道这
些规划原本的样貌大概是怎么样,而且莫名其妙就变成这些设施维护的义务人,义务人竟
然不是建商,当然如果未来被罚款也不是建商被罚。由于建商在卖完房子后,已经把公司
解散,以规避后续保固相关问题,虽然有找到窗口,口头答应会想办法处理,但迟迟不见
解决方法跟说明,前几个月只草草将部分沈沙池的开口重见天日,连施工内容都没有跟住
户说明,自行在几户共有的车道上凿孔(沈沙池的位子在车道下方),尺寸合不合我们也
不清楚,而其他该有的明沟、植被等...皆没有照图来改善,想当然复验就没有通过(当
初还说会过?)因为选择相信他。
目前窗口的另一套说法是要进行水保设施计画变更?我个人是觉得应该找不到技师背书,
施工是无可避免,而且建商也不太可能再掏钱出来处理。
问题:
为了提防避免被裁罚,打算提告并副本给县府,请问这部分该从什么地方着手呢?目的只
是要提告建商才是义务人,而且二工是购屋时的现况,我们是买成屋,现况交屋,二工并
不是现在住户更改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谢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02-29 15:51:00
一、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公司法人格):《公司法》(下同)第154条第2项(股份有限公司)、第99条第2项(有限公司)。二、实质负责人:第8条第3项及第1项、依第23条负损害赔偿责任。
楼主: SLluvrock (人生啊人生)   2020-02-29 22:35: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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