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竞业条款&强留本票

楼主: yarico (yarico)   2019-09-10 13:01:08
我方在公司角色是销售人员(只有出人力)
而库存商品是由公司出的
公司商品是衣服(不是知名品牌)只是到处批来的衣服
再由我方把商品载去卖
所以进公司前有签了一张本票(就是货的大概金额)
现在要离职,但公司强留本票,说两年后才会归还
并要我方签禁止“竞业条款”的合约才能真正离职
只是合约上写的很粗糙,“依照竞业条款,禁止贩卖类似商品、禁止类似经营模式”合约就注明这一句而已
也没再详加说明或补充
若有违反,公司可拿该本票去提告求偿
假如要转行卖五金类也不行?因在菜市场的经营模式根本都差不多,公司用意等于是禁止离职后在市场经营
1.想请问这样的竞业条款能告成功吗?是否有真有效力?
我方没有拿到什么竞业条款补偿金
我方只是销售人员
公司商品的进货成本、厂商联络等资料根本都不知
等于我方还不到知道公司重要机密的位阶吧
2.离职后硬留本票是否违法?真的有效用吗?
只是公司从头到尾都没依照劳基法
......................................
刚重新看了当初签的合约
有一条载明:合作关系结束后,若无积欠货款.则会退还本票给我方
(货皆全数归还已盘清.无积欠)
但公司却无归还本票
假如本票真的被拿去要求执行
我方要提出该本票据无效时,是否能以这条约+合约做为证明?
签的合约跟该本票影本都还在
下方推文大大有提到是否雇佣对应关系
但前几个月有签名加入公司团保(这点能证明是雇佣关系吗?)
感谢下方推文帮忙解答的大家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9-10 13:46:00
有关竞业禁止之约定,你可以看《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依上述法条及你在PO文讲的东西,应该不符合竞业禁止之约定。“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第1项第1款)光这一款,很多公司根本就完全没有对劳工有竞业禁止之补偿,是还想扯什么竞业条款啊! 要求签本票也是不合理的,千万不要签。万一签了本票,对方把本票转给其他人,你就惨了。而且签本票才能离职,这本来就是不合理的。看错了!原PO那个本票是进公司时签的,应该可以请求归还。
作者: hidog (.....)   2019-09-10 14:36:00
本票不要乱签阿....竞业条款基本上无效 麻烦在那张本票有效需给你薪水补偿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9-09-10 15:19:00
如果公司有照劳基法规定满足要件的话,在合理的范围内是有竞业禁止的效力;换句话说,没有此要求是没有效力.公司没有满足另外,你们之间的对应模式是否是雇佣关系,可能要再讨论.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19-09-11 23:58:00
这本票应该是货品担保,不影响劳动契约。如果本票被声请裁定,打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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