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6条规定,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之顺位: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都曾经有律师担任法院指定之遗产管理人,本来以为单纯的案件,却由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将财产几乎通通赠与给他人,而且还没有缴赠与税,而这些继承人通通抛弃继承,最后这个倒楣的律师被追缴数千万的遗产税,缠讼很多年,搞到这个律师都曾经想要自杀,还成为律师界的经典案例。这个可怜的地狱倒楣鬼据说还到处演讲叫人不要担任遗产管理人,还写了一篇文章:《担任法院指定之遗产管理人遭国税局裁罚钜额罚款事件》,下载网址如下。
https://tinyurl.com/y3a5x9vb 1040527立法院委员会在院总第24号委员提案第15897号,曾有立法委员想要修正《遗产及赠与税法》第6条,将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排除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之列,理由是他们并未享有遗产利益。可惜最后并没有修正通过,又因立法委员改选,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3条届期不连续规定,最后就不了了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