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为不定期雇员约6年年资,上月提起离职并获得主管同意,订立30天后的工作日
为最后上班日,公司内部离职签呈已送交人资,不料于提起离职后14天,公司颁布
自愿离职优惠方案,员工只有两个选择,1.接受工作地点改变,2.接受优于资遣费的
方式自愿离职,此方案于我的最后上班日前两周皆可申请。
适用对象:开放申请日在职之本公司同仁,但以下人员除外:
申请起始日前离职签呈已核准者,应适用离职办法。
问题:
适用对象的除外,是否符合劳基法?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如果能适用优离,对我目前的生活将有莫大帮助QQ,谢谢大家的帮忙<(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