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7月在澎湖车祸,县道是双向道,车头撞车头,鉴定结果50-50。
(虽然我一直强调,根据现场照片,我车是左前侧受损,车头毫发无伤,对方车头全毁
是对方来撞我,可惜没被采纳)
我左脚受伤躺了半年,对方无明显外伤,但是自称内伤严重,下半辈子已毁。
去年12月对方约我出来谈和解,双方和解条件如下:
我方:双方都有伤损,就尽量帮忙对方,在强制险的范围下尽量帮忙对方
对方:我付他80万现金(而且不接受保险理赔),且他不负担我任何损失
一言不合对方呛声要在法院给我好看,就互告了。
开庭前有一个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就是如上所说,50-50
进入交通简易庭一审,双方策略如下
我方:如同互告前和解条件,双方都有伤损,能互相接受用对方保险cover就一起撤告,
如果无法,就一起撤告刑事,再互告对方民事,要不就一起不撤告。
对方:1. 哭自己好可怜,下半辈子全完了,下半辈子怎么办
2. 和解条件为七位数新台币(其实我也不知道多少,因为对方每次出庭都在一哭
二闹三装可怜,(法官不在的时候秒变脸,所以很明显是装出来的)
也没有说清楚自己损失/就医费用到底多少,只提到过一次如果要和解要我付一
百多万。
3. 拒绝撤告刑事。
最终两个人都被判拘役30天
我已于八月缴交易科罚金。
日前又收到案号是"简上字"的出庭通知,查了一下是上诉的意思,原来对方上诉了!!
问题:
1. 我以为执行股通知我去缴钱,就是确定了,是不是我误会了什么 ?
是不是对方上诉,我仍然要执行一审被判的责任?
2. 接下来二审应注意事项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