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妹跟前任在2018年1月底分手(对方提出)
直至2月对方多次未经同意出入我家拿取个人物品
2018 5.6月 对方对我做了侵犯权利(刑事不可撤销)行为 (此时本人未发现)
8月 把所有物品主动送到他住处
12月 要求对方归还剩余借款 全数归还(近12万有附明细)
口头询问是否还有其他物品认为是自己的但我没归还的 都没表示
2019 3月 收到一些扣款问题发现 18年5月遭到侵权 连络前任家人(经手者)未果
3月~8月底 走行政流程无法处理 必须透过报案或是和解处理
在此间前任及经手人(帮助犯?)皆未主动连系及表示负责之意愿
9月 联系对方是否愿意就此刑事责任私下和解
考量对方工作性质若有案在身影响重大所以主动询问和解意愿
提出条件为:赔偿金、经手人因业务疏失必须在相关社群向我道歉
及此后再有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 希望他们讨论后回复
对方认为此事算的太清 反过来要求我必须把之前买的家电让他带走
问题: 1. 之前曾口头询问是否还有属于对方却尚未取走的物品了,皆无表示
现在过了一年八个月才突然(报复性)要求取回,我有立场不予理会吗?
2. 若对方硬要讨回,是否得举证提出物品归他所有?
但这与交往时的赠与该如何分别?
当时共同生活所以生活费及物品都是互相出,若对方提出家电类的付款证明
我这边能如何反驳呢?毕竟水电食物等杂支费用没有什么电子记录呀...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