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刚搬到新社区半年多,社区于最近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但因时间上不克参加(平日晚上,问过周遭朋友跟自身过往经验都是在假日开),
故以下资料是由已公告之会议纪录撷取:
法定应出席人数:50
实到人数(含委托书):91
总共有四项议案,其中议案一的决议写道:
……同意计45票、不同意34票、废票1票,因未达出席人数一半(46票),故本案未通过
问题:
1.议案一的总票数加起来是80票,与实到人数不同。
若该91-80=11名系非同意亦非不同意,是否应记入废票之内?
(另按,其余三议案的表决票数分别为:83票、84票、82票)
2.承上,议案的表决是相对多数还是绝对多数?
就我国目前体制,仅有少数像修宪或罢免总统才用到绝对多数决,
一般如总统选举都是采相对多数决居多。
且议案一同意票尚比不同意票多,这时候是否应该重新表决为妥?
3.该如何救济?
昨天晚上收到会议记录后,已先请社区警卫连络总干事,并与之讨论了一下,
总干事的说法是,这纪录已经公告,我必须于公告后7日内连署半数以上之住户,
以书面方式向管委会提出反对之意思。
但我的症结点在程序是否本身即为不正?(好啦,其实也有反对的意思XD)
(因议案一是讨论停车位能否提机车,结果如上所述,同意虽然大于反对但仍不通过)
(但议案二是针对上述情形管委会无罚则,要求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提供授权,
结果同意票72票......心里就很纳闷两个议案明明冲突,怎么票数会这样)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