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有一块土地原本共同持有, 上面有厂房为被告持有使用, 原告提起分割诉讼,
今年一月经法院判决强制分割, 原告胜诉但是要补偿金给被告.
原告三月才去法院提存补偿金, 被告四月才被通知要定界,
才去法院将补偿金提出. 也开始准备拆除占用原告的厂房部分
分割后的土地权状五月才发出.
因为工厂还在营运, 所以设备搬移比较花时间, 目前还没将占用之土地拆除完毕,
结果原告六月立刻提出拆屋还地之诉, 预定8月开调解庭,
但被告有把握会在七月就拆除完毕占用之部分
问题:
1. 8月开调解庭时, 占用之土地已经拆除地上物, 已经没有占用之事实了,
这样被告之后还会被判败诉吗? 可以请法院驳回原告之诉吗?
2. 补偿金是要从一月法院判决确定开始算? 还是五月土地权状的日期开始算?
P.S. 请教过两位律师, 结果答案不一样...:p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