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们是作营造业,先前有聘雇一位工地主任担任工地监工一职,近期工地主任未依图施工
导致部分结构须打掉重来,损失少说50万,也遭到建管局罚款,我父亲认为工地主任监督
不力,使得工程行损失重大(公司资本额5000元),就将此工地主任迳行解雇;后来此工地
主任去劳工局申请调解请求资遣费,等到劳工局发函我才知道此事情,后来我介入调查,
发现这工地主任有多次浮报高速公路过路费(高公局计算来回一趟约60元,他浮报160元)与
油资,我父亲有保存他写的请款明细。
问题:
1. 请问工地主任监工失职以及浮报过路费与油资,我们可否依照劳基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劳动契约与工作守则,情节重大者解雇是否合理?
2. 工地主任多次浮报过路费与油资,诈欺是否成立,或是有触犯刑法?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