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我女朋友是卖化妆专柜的柜姊,(1)她们休假只有四天,她们主任要求她排
假不可连休。(2)日前她因病住院,她们主任要她以自己的假来休,而且病假又没给薪
,(3)她们主任常常在下班时候传讯息给她,问她假的事情,还有公事。(4)还有每个
礼拜要自己座车到别县市开会,也没给车马费。
问题:
1:现行法规不是都全面周周休假了,故
一个月四天假是否有违反劳基法,那劳基法是否有硬性规定要一个月给八天假。
2:住院不是可以为病假半薪,还有要用自己的假去补,已严重违反劳基法规定,如何要求
返还薪资。
3:下班时间传讯息交代事情,亦违反劳基法规定,如何请求几薪。
4:每周座车到外县市开会是否可以要求几付车马费补助。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