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fgh012316 (Nowaya)》之铭言:
想请叫板上各位大大下面这种行为
可能该当刑法何罪
在costco购物完后都会有一张明细,用来离场的时候确定购物项目的明细。
那离场之后没有保留习惯的人就会将它丢弃
这是有些人就会将凭据捡起来,并且找原持有明细的人说
”这物品明明是我的,你怎么把它拿走。”
(试图用捡来的凭据证明)
那原持有人当然也知道那个凭据是他自己丢掉的,所以也不可能将结完帐的物品交给他。
这时捡取明细的人又说
”不然你给我500块吧,我就当没这回事。否则我要告你偷窃”
这时候有人摸摸鼻子自认倒楣懒的多惹事就掏钱了事。
那想请问这种行为会构成刑法的犯罪吗?
我自己是认为
诈欺的部分 因为并没有使人陷于错误 所以应该不该当
强制罪的部分 胁迫 不给钱就法院见应该不算是厄害通知吧所以也不该当
实际上如果上警局 调监视录影器应该不难发现真实的情形(凭据是捡来的或收银员的印象)
但多数人可能认为麻烦掏钱了事
所以这种专挑人 省事怕麻烦的心态的行为 在刑法上无罪可罚吗?
还是有其他法条能处理类似的情形?
拜托板上各位大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