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方有一栋老房子于民国20年完工,后来在民国25年隔壁邻居要盖房子,为了节省
建筑成本,就跟当时的长辈打契约,用米数斗换取我方房子既有外墙壁使用(共同壁)
而契约上无指定租赁期限。
至民国90年时,因我方房子老旧需要改建,共同壁部分需要打掉,而邻居提出他们有
租赁契约,拒绝我们对同壁施工,双方上法院后经过几年的诉讼,法官判定民国25年
当时那纸契约依然有效,邻居保有外墙使用权。
至今民国105年邻居因房屋漏水改建,而顶楼共同壁部分须拆除再重新施工使用。
问题:
当时因契约为未明订期限之不定期租赁,为保护对方(不动产)因此不受20年期限制
故当时在法院上我方是败诉,但是现在对方房子已经老旧出现使用上问题,我方是否可
以提出房子已经到使用年限,故民国25年所签订契约已失效,拒绝邻居在共同壁上重新
施工加强。
上述疑问题,烦请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
之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