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今天收到管委会贴条子脚踏垫不可放门外(新北市)
并备注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GOOGLE后发现有
"台北市政府处理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优先查处原则"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B010130161000500-1040414
其中第四条有写到
"摆设不易滑动之地垫者,不在此限"
问题:
不知道如果到时候
管委会硬要寄存证信函
是否可以用这个法规来申诉?
谢谢
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
如内容尚有不足
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