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宿舍的共用冰箱,东西放里面并在外盒上写上自己名字,结果不翼而飞
因为不是第一次,而且同寝室友的也不见了。调监视器发现嫌疑人,但监视器仅拍到翻箱
倒柜的过程,而且去了两次,找上对方后对方坚称只是吃错,,但问其为何要翻别人的盒
子却支吾其词,说我可能看错了,我也有很多东西冰在里面,而教官也想河蟹。
问题:
请问这个可以构成窃盗吗,还是可以构成毁损?
但若盒子上已经写有自己的名字,这样坚持自己只是搞错,在法律上站的住脚吗,而且还
去了两次(监视器皆有拍到,只是无法举证是否是拿自己的东西)
另约谈过程有先提出要录音,但却被教官以可能违法个资法要求删除,这样合理吗?
想要依照住宿法规要求他退宿,但对方一副就是反正你也不能拿我怎么办的态度,现在想
去警察局备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