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2015年12月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无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有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肇责无意见
六、问题:
和解书是对方保险公司寄来的 和解条件中有一条
“嗣后无论任何情形乙方(我这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对方)要求其他赔偿
并不得再有异议及追溯等情事”
我的疑问是,乙方不在追诉这点理所当然,但“任何其他人”也含在和解条件里,是否
适合?虽然在这次事故应该不会有其他人跑出来,但还是想要问一下。我的想法是,我
签字当然我保证我不在追诉,但如果有丙方之类的人出来,甲乙双方的和解书会对丙方
有效力吗?如果没有,又为何会出现在和解书里?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