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公司临时要求我提前于过年前离职

楼主: lksanhe (该)   2015-02-13 23:54:08
事实经过:
大家好!本人原于12月初的时候,向部门主管提出离职,后来双方同意到一月底离职;
但到12月底的时候,我向主管提出是否能延长至2月底再离职,后来主管也同意了。
一直到昨天晚上11点多,我突然收到代理主管(原主管请产假去了)的mail说,
原因主管同意我离职的时间是1/31,很谢谢我协助至今,但请我于2/17离职。
后经我询问主管,主管回复他很抱歉! 原本她上呈到一月底的时间,财务长是同意的,
但是2月底的时间,他不知道财务长并没有同意,他也是昨天才临时收到通知,
所以财务长要我在年前就离职,今日他也有帮我像财务长求情,但他态度强硬无转圜余地,
且公司认为我并没有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所以无法证明他们有同意我到二月底
我提离职到一月底是口头主管说的,后来到二月底再离职的时间,是Line和主管请求
主管也有于Line当中同意
问题:
原先一月底离职这个时间OK没问题的,后来到二月的时间我的主管也是同意没问题,
但一直到昨天深夜2/12(四),我才临时收到通知,要我2/17(二),也就是过年前就离职
我觉得公司这么临时要我提早离职的原因,无非就是想省年终奖金+二月足薪给我,
这样的做法实在太不厚道,但2/17离职这个时间我并未接受同意,
且我认为财务长不知道我有延后到二月底离职的时间的说法也很存疑,
因为我到二月至今仍一直有收到公务信也有收到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长的mail,
我觉得他的这种说法只是种借口,想请问大家
1. 我的主管同意,但后来高阶主管并未同意我延后离职,但我都并未知情,
二月底的时间原本是双方协调同意,但目前2/17离职,并未和我协商且询问我是否同意
现在公司却临时单方面要求我提前离职,这样的程序是合法的吗?
2. 如果我要申诉的话,是否可申诉和他们追讨我到2月底的薪水
3. 年终奖金是否是他们可决定是否给予,如果我的劳动契约上并未写到年终奖金的规定
4. 不好意思! 问个菜鸟问题,如果要向高雄劳工局申诉的话,请问流程是什么呢?
有线上投诉管道吗?或者是必须本人到劳工局解释,或者是书面文件寄送即可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raybaby01 (raybaby)   2015-02-14 00:28:00
就算做到年底公司也可以不发年终吧 ?因为是奖金 …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2-14 00:35:00
年终是雇主可以决定的,从0到无限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2-14 00:36:00
年终雇主有权利不发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5-02-14 00:44:00
要看你们年终是哪一种... 有一些固定的可以依照比例算的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2-14 06:41:00
请公司履约,不然就是请公司给资遣费+预告期+开立非自愿证明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4 07:36:00
年终除非明文写在劳动契约,视为薪资的一部分的话否则劳工应无年终奖金的请求权,只有眼红权看起来,一月底有书面,有呈给公司高层,二月底的承诺却无直属主管即使口头答应,但他可以代表雇主行使协商权吗?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2-14 08:22:00
他二月份还有工作呢,公司如何解释?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5-02-14 12:20:00
跟公司要资遣费+预告工资+非自愿离职书...劳方虽于1/31前提出辞呈,但后来双方合意继续劳雇关系且未约定期限,这应该属不定期契约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4 12:42:00
不一定,因为这个案子应该第一次提离职是 1/31,上面准了但之后又只是口头提2月底,主管同意,但既未往上面陈报获准,底下的出纳会计也没有看到当事人离职申请单,且1月份本来就是做足月,所以还未到2月作薪水的时间,这案子可能有点争议,主管未经上层许可续用原应办理离职的同仁,这会有问题看起来应该是2月要做年终奖金时才发现有个怎应该办理离职的人,为何还在上班吧....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2-14 20:16:00
所以公司也变相默认该主管的说法阿 不然人事早就出现且 公司对主管管理不佳怎可以侵害劳工权益的借口?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5-02-14 22:57:00
公司表示 0131离职生效0201另聘年终一样不发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2-15 00:03:00
年终要看管理办法啦 除了有契约保障外本来就不一定会有至于资遣费那些是种手段 看公司要认了下旬天数还是要另以资遣处理...哪个划算而已.先不管资方想啥 现在状况是以你最后合意的离职日为准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5-02-16 01:19:00
妳主动跟公司说 年终奖金不用算妳的 搞不好问题就没了
作者: purplebfly (紫翔)   2015-02-16 07:51:00
以公司的角度想,我也会要你1月底就走,2月在过年要留一个要走的员工有何用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6 10:57:00
个人认为,说一月要走也是你,说一月不走也是你现在公司只是请你履行一月离职这块,也没少给你2月临时工资,个人不认为这件到劳工局会有对劳工有利的见解.
作者: v3su   2015-02-18 21:56:00
同意楼上见解,走劳资纠纷不见得有利。而照您这样叙述,要成立非自愿性离职有难度。主因在于您原先说好的离职日,有因个人因素反悔延长,虽然有经过主管同意,但是依照公司政策,白话点就是楼上版友所说。而非自愿性离职…不在提出辞职后反悔、公司不予续用范围里………这您可以问劳工局服务处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2-18 22:01:00
但是不可忽略是该公司人事管理失职吧?不是该员让该劳动关系处于飘渺部定的状况,到后来是该公司主管在可能未经授权下延续该劳动关系而又该人事或财务部门因计算奖金而发现该员存在,不管该员是否已有新工作,但是到二月底前的工作和对应的薪资都是可以被期待的,如果用契约中断后再续用,那又将劳基法第十条放在哪里?是否日后雇主都可用这招反复让劳工处于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上?公司口头也是种契约,公司要去追究的是自己的管理体系失灵而非仓促终止该契约,二月份提前终止非劳工所愿意,这难道就不算非自愿而被认定是自愿吗?公司处理的方式应该是以善意方式主动出面解释这块并给予适度补偿或者给予前该建议的赔偿方案,维持劳资关系的和谐而非谁想怎样就怎样,也许时间上心力上对劳方确实不利但有些事物是要追求公平公正公开,如此而已.
作者: v3su   2015-02-18 23:11:00
但同样的,一间公司的体系制度在于雇佣契约是双方的,如果今天一间公司,三不五时有员工提出离职又反悔,而得再续聘用,那这期间若刊登求才、甚至找到人,该怎么办呢?!所谓的劳基法…不是只保护劳工,同样的也保护资方。如果原PO是在当初提离职时,主管或公司“不同意”,事后才又突然请求走人,这就非自愿离职无误。而公司政策如何,不是我们详知的,有些大公司体系,人资是独立的,一旦送出到人资被核准生效,事后就算部门课长出门,也还是不行,所以可以请原PO直接去电劳工局洽询:)。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2-19 00:28:00
本案不是劳方反悔吧 是主管业务需求而留下又或者说他提出但是主管同意 不管如何任一方可以提 视他方意思而改变 本案不就是如此吗? 劳基法未规定到的部份还是要回归民法雇佣契约内 所才一直讲说雇主自己要慎思小心操作细节 毕竟公司规模远大于劳工个人 这是该公司自己管理不当造成的 如果该主管在劳工提出时有把球丢出给人资 或者表示他无权决定此案 那就不会有后续这类状况发生. 如此而已.
作者: v3su   2015-02-19 00:34:00
其实我是在猜啦,是我个人在猜,真的有可能是高层不同意,毕竟2月扣除国定假日只需上几天班,但是却要给一位曾提出辞职的员工整月薪资。原PO所述的是劳方后来主动跟主管提出想留到二月底(您没仔细看 Q Q)也因为是原PO提出后,又主动说要到二月底,所以我才会说这不在非自愿离职范围内。毕竟坦白说,二月上班天数才几天,公司基于“立场”,不同意情有可源,这就是残酷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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