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友人A,与其母亲(后称母A)关系相当不好,且未同住
母A封锁友人A的所有联络方式(手机、line等)
却又透过友人A的同社区邻居,回报友人A的生活动态
今日地检署发函给友人A,母A从邻居管道得之后
随即取走该份地检署文件,友人A透过各种管道要求母A交回该文件
但无任何下文
虽然友人A可以亲自去地检署申请该份文件
但问题在于母A私自取走且未通知友人A
以至友人A需向公司请假前往地院申请该文件
且此非个案,向来有关法院文件母A都私下取走且未告知
导致友人A于2004年在这样情况下被列为通缉犯
问题:
1.无论是否为亲属关系,未告知下取走当事人法院文件是否构成犯罪?
若是,可否提出告诉?有无相关案例可参考
2.友人A是否能将地址迁至区公所或其他地方,以收取个人文件?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