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情侣间的金钱往来问题

楼主: Alq3 (hmmm)   2014-11-21 09:40:29
事实经过:
朋友是位单亲妈妈,
前一阵子跟一个她认识许久的朋友交往,
男方知道她的情况,
在追求时也一直热切得说希望照顾她与小孩
也曾给与她金钱方面的支援。
当然,也夸下海口说这一切都只是想照顾她们,
若未来无法在一起,他没有讨回一切的意思。
后来朋友无意间得知男方其实长期以来都有上网找一夜情的习惯,
找寻的对象从单身女子到有婚姻的人妻都有,
朋友十分惊恐,又怕戳破对方会脑羞,
所以最后便以两人不适合为由而提出分手。
初分手之际男方还很大气,
后不久后便通知女方反还所有的金钱,
并宣称这一切都是借贷关系;
同时也在公司宣传女方与他借钱,
以及散布其它伤害女方的流言。
期间也接到自称是男方委任律师的电话,
问说是否愿意出来谈。
(但后来说要谈对方又不回应...)
女方后来直接跟男方谈判,
最后两人达成共识,表示不再以这些事情兴讼。
(未签和解书,但已保留对话记录)
近期女方还是接到民事庭通知书了,
男方以民事诉讼法405条提出返还借款的要求。
但通知书上的报到地点是调解室,理由亦为调解。
问题:
想请教版上诸位大师
1. 向这种情侣间的金钱往来,有汇款记录,
但完全没有书面或口头上的承诺证实为借贷;
甚至曾允诺为照顾毋须返还的状况,
依然能在分手后讨回吗?
(两人有交往的事实,该发生的关系也都发生了)
2. 通知书上陈述的理由,
男方表示女方隐瞒她有婚姻关系已经小孩的事实;
但事实上是男方一开始追求时女方就告知有小孩,
且女方无任何婚姻关系。
这样在法律上男方站得住脚吗?
是否已经涉及了伪证?
(不知道民法是否有伪证)
3. 通知书上的理由写调解,
是说男方尚未提出民事告诉吗?
4. 之前双方以达成协议,
对于男方的放话,女方不会提出妨碍名誉的告诉;
而男方也不在日常生活或法律上纠缠,
双方接放弃以过去的事情再度兴讼。
虽然没有签署和解书,但有保留协商的对话记录,
这样可证明两人已和解,男方不应再提告吗?
希望诸位大师能够提供一些看法,
感激不尽QQ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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