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igumaymay 水桶三日

楼主: depravity (沉沦)   2014-10-30 19:24:03
※ 引述《migumaymay (团购好败家)》之铭言:
想请教一个关于个资法与刑法的问题
就是刑法359条有规定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
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然后个资法41条所规定的违反本法情形
包含:无法定原因而蒐集、处理、利用
   无特定目的而蒐集、处理
若无营利意图: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两者都有"生损害于他人"的要件
刑法的处罚规定比个资法还要重
"无故取得、删除"跟个资法的"无法定原因而蒐集、处理、利用"
看起来像是规范相同的行为
而且个人资料如果是属于电子形式的话
那么依照个资法46条,是不是应该要优先适用刑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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