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完整无缺是所有权,也就是物的所有人才有主张之适格
举个例:
租车公司A有一栋房子,你拿着球棒转身,不小心把窗户弄破
结果,跑出一个第三人B(刚租完车的家伙?或流浪汉路过),
然后你就跟他谈和解“毁损窗户”之损害赔偿
问题是受损害之人为租车公司A,B完全没有损害
(物之所有权人才会受有损害)
也没有代表(代理)租车公司A的权限
因此物之无缺并没有被填补,窗户还是破的,没修复也没补偿
故A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存在
并没有因为你跟第三人和解而消灭
换言之,如果这样会消灭的话,以后我撞到别人的车,都跟流浪汉以五十元谈和解就好
也就是,和解契约有效,但不一定拘束租车或保险公司
和解契约所拘束的“当事人”
必须与侵权行为之侵害他人权利、受有损害之人一致
此为债之相对性,也就是契约只有拘束契约当事人
你与驾驶人的和解契约,仅拘束你、驾驶人
并不拘束租车公司,自然也不拘束代位租车公司的保险公司
要找出对方也不难,如果留有他正确资料,就烂招以刑逼民
※ 引述《nng7baby (蛋蛋是我...有鬼啦>"<)》之铭言:
: 一、车祸发生日期:
: 103年2月
: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 无人受伤
: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 有报警做笔录
: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 我们是自己开车 对方是"租车"
: 五、事实经过:
: 其实就是我们自己的问题 停在路边没拉手煞车 结果车往后噜 撞到对方的车
: 有找警察来做笔录 因为是小车祸 所以我们私下和解 赔了11000
: 并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书(问过警察了)
: 六、问题:
: 本来以为事情结束 但结果对方的车是跟租车公司租的
: 结果他拿到和解金11000元没有给租车公司
: 所以现在租车公司的保险公司(新光)一直找我们催讨修车费
: 今天和新光的人去调解 他们才知道我们和对方已经和解了
: 不过那人没有把钱给租车公司 就人间蒸发
: 新光保险的说他们会去找那个人来开庭 但是如果找不到的话 就要我们负责
: 请问这样合理吗? 先谢谢大家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