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103年2月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无人受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做笔录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我们是自己开车 对方是"租车"
五、事实经过:
其实就是我们自己的问题 停在路边没拉手煞车 结果车往后噜 撞到对方的车
有找警察来做笔录 因为是小车祸 所以我们私下和解 赔了11000
并签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书(问过警察了)
六、问题:
本来以为事情结束 但结果对方的车是跟租车公司租的
结果他拿到和解金11000元没有给租车公司
所以现在租车公司的保险公司(新光)一直找我们催讨修车费
今天和新光的人去调解 他们才知道我们和对方已经和解了
不过那人没有把钱给租车公司 就人间蒸发
新光保险的说他们会去找那个人来开庭 但是如果找不到的话 就要我们负责
请问这样合理吗? 先谢谢大家
附注:其实当事人是我妹男友 为了方便我都用自己代称
今天才问清楚我妹男友 原来新光已经对他提告(民事) 他们见面是在台中简易法庭上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