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我姐夫在民国99年有妨碍公务恐吓案件不过易科罚金处理掉,同年间又因公共危险案件也又易科罚金处理,不过在今年因跟我姐吵架(两人已离婚)喝了点酒跑去我姐店内乱被附近的人报警,警察去处理事情因我姐夫有骂他“干”又踹破我姐店内花瓶-被警察已“妨害名誉部分未据告诉”和“花瓶毁损部分亦未据告诉”现在法院寄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来说“犯了刑法第140条第1项之侮辱公务员罪嫌。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此有本署刑案资料查注纪录表1份在卷可稽,5年内故意在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请依刑法第47条第1项累犯规定,加重其刑。依刑事
诉讼法第451条第1项声请迳以简易判决处刑
但文中有写到5日内如有答辩可提出答辩状
请问这样的话要怎么处理比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