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我没停车位,但停车位超划问题被检举

楼主: adrianczg (Adrian)   2014-06-15 22:08:55
事实经过:
以下两张图片是收到新北市政府工务局来函
http://ppt.cc/ZoQb
http://ppt.cc/PjdG
工务局一次发函把所有社区大厦产权人全发了,连没有停车位的人都全发了。
之后管委会有开会说明并且要所有有住户投票决定怎么回复。
我说明一下背景:
1.我没有停车位,所以我没有地下二楼停车位的产权。
2.管委会说‘未经核准擅自变更使用’是原本建商和起造人向政府申报的地下
二楼停车格只有6x个,但卖的时候超划变成7x个停车格,所以这是‘未经核
准擅自变更使用’。
3.管委会有找技师咨询,结果是目前不能办理室内装修审查,或变更使用执照
。因为划成7x个停车格,实际上有些通道宽度什么的是无法通过消防法规的

4.房子20年了,建商好像是改名还是倒闭找不到了。起造人(就是地主)似乎还
住在社区里的样子。
5.管委会说地下二楼有包含公共空间,所以裁罚会全部产权人一起罚。
目前管委会有几个方案预备投票挑一个回应。
A请法律顾问或是律师咨询再看要怎么处理回应。(光是用管理费结余还是停车
位专款结余来付费用就吵翻天)
B挑一些车位把格子涂掉,但是照停,如果再检举就以管理员管理不善回应,
这样罚款较低。(好像不太对劲)
C还原大厦竣工图(应该不太可能,这样停车位产权人会告翻天吧)
开会途中也有一位住户说他有做功课,他也是没车位的,工务局是预备以建筑
法73条来裁罚。但是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公寓大厦起造人或建筑业者,非经领得建造执照,不得办理销售。
公寓大厦之起造人或建筑业者,不得将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车空间及法定防
空避难设备,让售于特定人或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之特定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或为其他有损
害区分所有权人权益之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一、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之利用违反第五条规定者。
二、住户违反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公寓大厦变更使用限制规定,经制止而不
遵从者。
三、住户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变更专有或约定专用之使用者。
四、住户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者。
五、住户违反第十七条所定投保责任保险之义务者。
六、区分所有权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缴纳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违反第二十条所定之公告或移交义务者。
八、起造人或建筑业者违反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规定者。
有供营业使用事实之住户有前项第三款或第四款行为,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六个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意思是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要罚应该是罚起造人和建商。
问题:
1.我没有停车位产权,对于停车位的事情也从来没有参与(以前也从来不开管
委会的),这真的罚的到我吗?如果罚不到我,我也不想投票决定怎么回应。
2.如果罚的到我,可以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主张,请政府要找应该去找建商或
起造人罚吗
若有不清楚请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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