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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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与隔壁顶楼住户均在30年前于顶楼加盖,
隔壁比我家早盖,所以用掉建商所建的分隔矮墙
(即图示中之公共墙)
我家的顶楼加盖与靠隔邻这一面的墙就完全没有用到公共墙,
如图墙比隔邻略矮。
由于隔壁顶楼加盖屋内靠我家这边的墙面会渗水,
就指称因为我家的墙比较矮
所以雨水就从蓝色箭头处渗入(即红色线段处)渗入,
才造成他家墙壁渗水,所以我家必须负责维修渗水处。
我家的主张:
1.隔邻指称会渗水的墙面为外墙,本就应具防水功能,
我家靠隔邻的这面墙,自建好后自今从未有渗水或壁癌的现象,
故就算雨水会从两墙界接处渗入,显然正常状况下也不会有问题。
2.隔邻所指称的渗水处为公共区域,本就非我家必须维护的区域。
问题:
1.隔邻的主张有法源依据吗?
2.我家可以依据什么法条主张,"你家墙壁会渗水那是你家的事情,与我家无关"?
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