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耗尽的一些概念有点疑惑,想请教一下
背景说明:
1. 元件a是使产品b具有特定功能的必要元件
2. 元件a看来除了拿来制造产品b之外,没有其他用途
3. 元件a的架构和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b都有可专利性
状况:
假如甲分别取得了标的为元件a的专利A和标的为产品b的专利B,
并且甲将专利A授权给制造元件a的乙公司。
乙公司将取得授权的元件a贩售给丙公司,并且丙公司将其制成产品b
问题:
就现有判例看起来,乙公司贩售元件a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专利A权利耗尽是无疑义的。
我的问题是,乙公司对丙贩售元件a的行为,是否也会连带造成专利B的权利耗尽,
而使甲无法对丙公司主张其产品b侵权?
或是甲的这种操作方式是否有可能会造成其主张权利上的风险?
我知道逻辑上看起来有点怪,没授权的专利应该不会有权利耗尽的问题,
但总感觉哪里怪怪的,觉得专利B在主张时可能会受到挑战
所以想来寻求一下版友的见解
先谢谢大家